厦门市翔安区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日期:2024-01-19 15:30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省、市三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机制,依法有力、有序、迅速、高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厦门市翔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案适用于厦门市翔安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高森林火险天气和发生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森林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地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

  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翔安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防指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联系应急管理、林业工作的区政府办领导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以及公安局翔安分局、区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区森防指下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森防指日常工作。

  区森防办主要负责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区森防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森林防灭火的领导兼任区森防办常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人武部以及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兼任区森防办副主任。

  各镇(街)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1.1区森防指职责:区森防指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区直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监督检查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

  (二)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三)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四)指导监督森林火灾案件侦破、依法严惩肇事者,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视情启动应急响应;指导全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和督促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促林区及林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企业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在施工地及厂区周边开设防火隔离带,开展森林火灾安全隐患排查。牵头负责森林火灾区际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防办日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督促各镇(街)和相关单位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控、监测预警、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防火宣传、火情早期处理、火灾隐患督查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护林队伍建设及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对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安全宣传教育,防止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负责林区、林缘野外违章用火查处和行政处罚;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应急局、森林公安派出所、属地镇(街)等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涉及行政案件的森林火灾向区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公安分局(含森林公安):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森林火案刑事案件侦办等工作,开展以案释法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等工作。负责森林火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扑火救援车辆快速通行;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救援支队统一领导、管理及区森防指导下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加强消防救援指战员防扑火知识技能教育训练,调动并指挥所辖力量支援火灾扑救工作,重点做好林区山脚下城镇、村庄、重要目标、重要地段、危险库(所)的消防安全保卫和村镇与林区结合部及其他需要保护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保卫和火灾扑救工作。

  3.3   其他成员单位和部门职责

  3.3.1  成员单位职责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完成。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传达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区森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

  区委宣传部:支持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相关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大突发事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以及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督促宗教场所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宣传工作,落实火源管控,教育游客、信徒遵守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督促指导宗教场所制定完善森林防灭火应急方案,并指导有条件的宗教场所组织演练;负责督促宗教场所做好重大宗教活动期间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配合区政府加强民兵预备役队伍管理和扑火技能训练,负责组织调度兵力、物力支援扑火救灾工作;根据指挥部要求,协调驻翔部队参加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区发改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局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则,负责审批我区森林防灭火基础建设项目,落实区森林防火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配合做好有关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重要应急物资的协调保障,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区教育局:组织与指导学校开展各类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森林防灭火意识;在高火险时期,配合各镇(街)宣传禁火令;禁止组织学生到林区野炊等活动,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和避险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督促指导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及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火情威胁到学校安全时,督促指导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师生安全疏散撤离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支持森林防灭火有关科技项目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按照应急通信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火场通信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仙境陵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开展文明祭扫宣传,配合做好“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对森林火灾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及时给予救助;组织动员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部门森林防灭火经费保障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安排扑救和处置所需的应急救援经费。

  区建设与交通局:按照区森防指的要求,做好管辖公路的养护工作,保障森林防灭火车辆通行;抓好所属林区公路(非林场林区专用道路)建设项目的火源管控工作;负责指导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协调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应急的公路运输运力调运和公路通行保障;抓好司乘人员和旅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区文旅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宣传工作,落实火源管控;指导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完善森林防灭火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做好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森林防灭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区卫健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医疗救护保障工作,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森林火灾伤员急救技能培训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双拥办):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负责协调火灾扑救部队的保障工作,组织对在火灾扑救过程中造成伤残的军人进行慰问。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组织燃气企业抢修受灾损毁的供气设施,防范燃气泄漏引发次生灾害;按照区森防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时应急用水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清理林区及林缘范围内乱张贴、乱涂写、乱搭建等行为;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对涉森林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立案监督。

  资规局翔安分局:负责落实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协助编制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保护标准;配合市主管部门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的预报和发布,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或火灾扑救期间的人工增雨作业;与区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开展森林火灾气象条件分析。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翔安客服分中心:负责林区所辖电力工程施工和电力线路沿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组织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在森林火情影响电力线路安全时及时处置,确保电力畅通;配合参与因电力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通信运营商: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火场通信畅通。

  各镇(街):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配足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火源管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本级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统筹各级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按照本级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先期扑救并同时上报区森防办;组织人员运送扑救物资,给参加救援人员带路;组织火场周围人员的疏散等工作;明火扑灭后,专业队伍撤离,由所在镇(街)安排1名领导带队留守,负责火场看守、清理余火工作。负责辖区内聋、哑、痴、呆、精神病患者等重点人员的管理与救助;与所在地驻军、公安干警,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形成森林防灭火网络。

  各成员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3.2 区森防办是区森防指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各镇(街)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省、市、区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区森防指的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区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区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

  (五)按照区总指挥、区第一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协调、指导、组织一般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3.3  村(居)。有林村(居)要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森林防火期内的农业生产性用火,督促村民落实有关安全措施,警示、提醒村民注意用火安全;要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以村(居)党组织书记为队长,村(居)主任为副队长,村(居)两委干部、村(居)民小组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民兵为骨干,义务森林消防员不少于20人。扑救森林火灾时要听从镇(街)指挥组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3.4  林区(缘)经营管理单位。林区(含林缘100米内)各旅游风景点及单位,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灭火有关规定,制定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确保森林防火安全,并自配必要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专用工具。

  3.4 管理机制

  (1)区四套班子领导,负责加强挂钩镇(街)森林防灭火的领导工作。发生森林火灾,火场面积50亩以上或明火延烧2小时以上未扑灭,应立即前往现场加强组织指挥。

  (2)镇(街)党政领导按所挂钩的村(居)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镇(街)长(主任)为本镇(街)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分管林业工作的镇(街)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镇(街)森林防灭火工作。镇(街)林业防火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协助抓好本镇(街)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镇(街)干部包村(居)或包片村(居)干部要进行分片(或包山头),明确防灭火责任,责任到人。在防火戒严期(即高火险期),各镇(街)应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组织人员上山巡查,森林消防队应进入临战状态,同时要加强防火值班和火情调度,发生森林火灾时,应立即报告。

  (3)为加强旅游风景区的防灭火工作,各镇(街)要指定领导对本辖区风景旅游点及重点地段分片包干,加强领导工作。

  3.5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市界的森林火灾,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擅自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或跨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省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军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

  3.6 专家组

  区森防指根据火灾响应级别及处置救援任务等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1)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主要担负全区森林火灾救援扑救任务。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经费,防火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0分钟内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90%。

  (2)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主要由各有林镇(街)组建,以森林火灾扑救为主、预防为辅。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80%。

  各镇(街)要成立后勤保障组,组长为镇(街)人大主席(没有设专职主席的由党务副书记担任),应设立工作小队:一是引导队,负责在进入火场的路口树立引导牌,设立调整哨,人员要佩戴明显标志;二是扑火机具运输队,负责扑火机具砍刀、铁锹、铁扫把、灭火水枪、塑料水桶、灭火弹等的供给;三是送水队,负责森林消防队灭火水枪用的后备水源,及时送到水枪手的手中;四是后勤保障队,负责对扑火一线人员输送饮用水、食品等。

  (3)应急森林消防队:主要由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公安民警、社会救援队伍等组成,参加当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火灾扑救能力。接到扑火任务后,能按预案快速出动。

  (4)群众(义务)森林消防队:以经过森林防灭火知识培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有林村(居)的义务森林消防队人员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主要承担扑救森林火灾、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区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区森防指或区森防办直接调动。各有林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镇级专职消防队、村(居)微型消防站等防灭火力量,由属地政府负责召集调动,现场接受区森防办统一调度。区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和预备役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

  需要调动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其他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增援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度。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根据上级发布的预警信息,区森防办结合辖区气温、湿度、风力、降水量、可燃物状况等因素,及时向各镇(街)、涉险区域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火险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林区禁火令。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镇(街)及各有关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林火视频监控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区专业、镇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镇(街)要启动进山路口固定哨卡和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点,加强对进山人员、车辆的登记和防火宣传提醒,同时查缴进山火种;各级护林防火力量要加大林区(缘)防火巡查频次和密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农业农村局、公安等部门要加大野外违章用火的执法打击力度;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加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5.1.4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2   信息报告

  依据“归口管理”和“有火必报、关口前移、零秒共享”原则,各级要严格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福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福建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规定(试行)》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厦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厦门市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向本级及上一级政府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向受到火灾威胁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通报灾情。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区森防指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森防指报告,必要时向毗邻的县(区)通报并及时通报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交界地区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威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森林火灾;

  (6)延续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各镇(街)及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加强火情的早期处理,确保火灾“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预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请上级森防指为主负责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各镇(街)要就近组织护林防灭火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火灾相关信息,进行火灾早期处置,力求把火灾消灭于初发阶段。区应急部门要快速组织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到达火场,进行火灾救援扑救。必要时,区森防指组织协调国家消防救援队伍、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辖区军警单位、民兵、其他各镇(街)防灭火队伍等力量增援参与火灾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责任分工。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火灾发生区周边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森林消防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现场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油气传输管道、铁路线路、220千伏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属地镇(街)要组织扑火人员清除余火,沿火场边缘清理出安全宽度的隔离带。现场指挥部指定火灾发生地镇(街)1名领导总负责,落实火场看守,调集足够人员,划定责任区域,严密监视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看守时间要保证5小时以上,以确认无复燃可能为标准。将火场看守负责人及电话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森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6.2.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排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各参战单位清点人数,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撤离。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组织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立即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根据火情发展态势,视情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

  组织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前往进行火灾扑救;

  (3)向各镇(街)、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等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险形势,要求做好相关防范及应急准备工作;

  (4)协调公安部门做好火灾发生地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与疏导;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派出人员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火灾扑救;

  (3)火灾发生地镇(街)及时组织镇级专职消防队、村(居)微消站、义务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调配扑火物资,落实保障措施;

  (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邻镇(街)做好增援准备。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尚未扑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担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及时组织调动各镇(街)应急森林消防队,协调属地驻军力量、民兵、预备役等参加火灾扑救,调配扑火物资,落实保障措施。

  (3)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协调气象部门做好火场气象实况服务,提供森林火灾扑救气象保障;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全区同时发生2起以上具有危险性的森林火灾;

  (5)区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助协调、指导。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者第一副总指挥或者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1);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请求调派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和各区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支援;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增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区域、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3.7  特殊情形下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

  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以下原则开展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加强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联络联系,按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落实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物资、器材的储备,及时调配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等,以备随时应用。

  (2)在组织开展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或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并视情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和防控物资,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安全、有序。

  7    综合保障

  7.1  物资保障

  7.1.1 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区人民政府和火灾发生地镇街(街)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1.2  扑火物资保障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要参照国家森防办《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闽森防指《福建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基本标准》、厦府办《厦门市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结合实际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应配备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

  7.1.3  储备物资保障

  各镇(街)要有独立的防灭火物资仓库,根据《厦门市翔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翔森防指〔2018〕3号)的标准落实,结合本辖区防灭火工作实际,加强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落实专人保管和日常维护,保障扑火需要。

  7.2  资金保障

  区、镇(街)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经费;根据有关要求,将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要资金,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及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涉及行政案件的森林火灾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区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涉及刑事案件的森林火灾由区公安分局向区政府提出调查报告。

  8.2  火因火案查处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精神,做好行刑衔接工作,依法查处涉火案件,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镇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属地镇(街)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上报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市、区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市界、区界外火烧入或区内火烧出情况时,按签订的联防协议执行。

  9.2  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街)要结合属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