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目的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规范日常监管,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辖区人民用药用械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检查依据
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要求
1.监督检查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防控原则。
2.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吃、拿、卡、要,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3.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包括:投诉举报、监督抽检或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
4.检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
5.应定期公示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