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1-22 18:41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300号

  当事人名称: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154554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古垵南路15-25号

  法定代表人:郑平

  我局于2024年08月23日至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古垵南路15-25号,在此主要从事光电子器件制造,主要生产工艺为塑料配件:塑料米-注塑机成型-修边-检验-包装-成品;外壳生产:钢板-冲载-清洗-检验-包装-成品。注塑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高空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注塑生产车间正在生产,车间门窗均未密闭,亦未采取其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序车间的污染防治情况。

  2、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行为。

  3、2024年9月11日你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验收材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材料,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批复验收情况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工序。

  4、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5、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6、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5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文书于2024年10月31日送达。

  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免处罚,主要申辩内容如下:1、公司注塑车间总计有注塑成型注塑机35台,现有开机率不到30%,也就7-8台注塑机,从疫情到目前大环境下企业面临着订单下降,企业面临诸多的困境;2、此次的现场勘察废气的外泄排放未对周边环境影响扩大,公司也将积极配合整改措施降低环境影响。在此恳请贵局对公司给予减免处罚。针对上述申辩内容,你公司未提供佐证材料。

  我局经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注塑程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过程中应当依法做好生产车间的密闭工作,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理程序规范。你公司提及的环境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及整改情况,均已在自由裁量中恰当体现。因此,我局不采纳你公司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结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确定你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事实、环评文件类型、项目建设地点等裁量取值(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伍拾柒元整(¥25357.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若你公司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于缴款期限届满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经我局审批后认为符合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条件的,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