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叁德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1-08 18:41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91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叁德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志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XRLCYXN

  地址/住址: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北路1号702单元之三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至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弘信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弘信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翔岳路23号,主要从事挠性电路板制造,建设有一条蚀刻线、两条镀铜线,主要工艺为酸性蚀刻工艺。弘信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设有一间在线监测站房,内有一台CODcr水质分析仪、NH3-N水质分析仪,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厦门叁德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叁德利公司”)为弘信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方。

  执法人员在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调阅弘信公司2024年5月13日CODcr历史数据,数据显示:2024年5月13日该公司CODcr检测数据11:55-12:50为116.9mg/L;13:50-14:45为123mg/L,14:50-16:50为123mg/L。经调阅该时间段在线监测站房内监控视频显示及CODcr水质分析仪,以上数据为叁德利公司的运维人员刘华柄进行CODcr水质分析仪进行2次标样核查、1次手动标定操作的检测结果。2次标样核查(CODcr检测数据11:55-12:50为116.9mg/L;13:50-14:45为123mg/L)和1次手动标定(14:50-16:50为123mg/L)的检测结果均通过数采仪上传至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但叁德利公司运维人员未在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标记上述数据属于标样核查数据和手动标定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弘信公司委托叁德利公司运维的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数据标记情况。

  2、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弘信公司排污许可证材料(节选)、弘信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验收材料、弘信公司2024年5月13日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的标记情况,证明弘信公司污染源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及2024年5月13日的平台数据的标记情况。

  3、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弘信公司及叁德利公司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及叁德利公司确认的未对数据异常情况如实进行标记的情形。

  4、2024年8月29日弘信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弘信公司配合调查人员的身份。

  5、2024年8月29日、2024年8月30日,叁德利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该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6、2024年8月29日,叁德利公司及弘信公司共同提供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岳厂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部分数据(2024.05.12-2024.05.14),证明弘信公司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2024年5月13日的数据异常情况。

  7、2024年8月29日,叁德利公司及弘信公司共同提供的《设备运维服务合同》,证明弘信公司委托叁德利公司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运维服务的情况。

  8、2024年9月20日,叁德利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叁德利公司的整改情况。

  9、2024年8月29日、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叁德利公司未在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平台如实标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52号),告知叁德利公司陈述、申辩权利,文书于2024年10月24日送达。

  叁德利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叁德利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结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确定叁德利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裁量取值(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叁德利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叁德利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