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4〕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任务要求,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全市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为我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
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
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以区为单位,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参照配合基本建设考古调查成果、各行业部门已公布的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3.开展涉台文物、涉侨文物、改革开放文物专项普查。结合我市实际,对反映厦门经济特区发展建设、海峡两岸交流交往、侨乡建筑等文物开展专项普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4.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各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向同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的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5.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根据普查结果,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现状及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成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区级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6.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以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汇总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
7.加强普查宣传,建强文物保护队伍。通过普查,充实、壮大文物保护人才队伍。专业力量不足的,可组织、调集高校、社会组织等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强化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加强文物普查过程中的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成立厦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文旅局局长及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全市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总体方案,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涉及全市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文旅局牵头组织,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市属媒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资源线索,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为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成立本区普查机构,负责本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火炬高新区、自贸区等开发区,纳入属地行政区普查范围,由所在地区级普查机构实施普查,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
市区两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应调动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和文物志愿者力量。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全市各区、各部门普查工作进展和发现。
(二)实施步骤
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 2024年 1月开始,到 2026年 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 2024年 4月 30日。
1.第一阶段(2024年 1月至 2024年 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区两级普查机构。开展动员部署,对普查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掌握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加强对各区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2.第二阶段(2024年 5月至 2025年 5月)。主要任务是以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整理、录入等工作。普查队负责人要落实审校责任,确保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第三阶段(2025年 6月至 2026年 6月)。主要任务是市区分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市区普查机构逐级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区级人民政府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市区两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召开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三)技术路线
1.开展信息采集。充分利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开展实地调查。以区为单位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对 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3.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上报。在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区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由市级普查机构审核后,上报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4.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成果汇总和应用。运用统计抽样调查理论和方法,抽查各区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最大程度发挥普查的综合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各区要相应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承担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区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省普查要求,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市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和全市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及维护、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文物调查野外工作津贴及相关工作支出等。区级财政负责区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文物调查野外工作津贴支出等。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区两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质量管理
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市区两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向本行政区领导小组报告,由本地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一并报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