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特制订厦门市翔安区图书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除文献捐赠外的其他社会捐赠。
一、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方)自愿无偿向我馆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二、图书馆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财产由综合保障部统一管理,建立资产备查账,及时登记财产取得领用情况。
三、图书馆接受社会捐赠,应当与捐赠方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及用途等,并尊重捐赠方意愿,在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接受资金捐赠,必须向捐赠方出具正规票据或捐赠证明。
四、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592-7889165;传真:0592-788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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