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管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本轮国家机构改革明确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2021年2月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提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意见并要求各地组织制定具体贯彻落实举措。
(二)政策依据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案)。
2020年1月,福建省委农办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
2020年4月,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2020年11月,厦门市委编办发文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职能划转农业农村部门。
2021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2021年8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翔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之日前已经受理的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仍按《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翔政〔2012〕86号)执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十一部分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实施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要求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应遵循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选址确保安全、便民高效五个原则。
二是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明确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划定禁建、限建、适建村庄,实行区域分类管控、分类审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文物保护范围用地。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由区政府受托实施。
三是申请条件。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明确宅基地和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条件、建设规模及相关规划要求,要求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
四是审批管理。明确镇政府(街道办)是宅基地审批的责任主体,建立镇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任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依托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收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申请资格条件、完善审批流程。
五是建设管理。要求镇(街)加强全程监管,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一公示”制度,夯实“一楼一档”。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限额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由镇(街)负责,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照要求委托监理,办理施工许可,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街)负责。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
六是建筑风貌管控。在村庄规划编制中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纳入相关规划许可。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大力推动农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农房的立面等问题整治,提升村庄的整体风貌水平。
七是村民住宅需求其他保障形式。除独立建房及翻改建外,提出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提前安置、集中联建住宅4种方式保障村民的合法住房需求。
八是旧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通过签订协议并作出承诺,督促新宅竣工后限时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完善旧宅基地的收回与处置方式,明确无偿退出、有偿退出和依法转让等多种宅基地退出方式。限建区、适建区内退出的旧宅基地可用于农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临时绿化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居)委会整合退出的宅基地有偿提供给村民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九是监督机制。镇(街)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网格化和动态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力量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区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房行为。
十是组织保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明确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建设与交通、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文旅等部门管理职责,依法落实镇(街)属地责任。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责任落实、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等五个方面推动落实宅基地改革与管理保障。
十一是附则。明确农村宅基地新建事项的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农村宅基地扩建(含加层)和翻改建事项的规定由市资源规划局翔安分局负责解释,必要时可根据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有关内容。
五、关键词诠释
协调机制:镇政府(街道办)是宅基地审批的责任主体,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镇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统筹组织镇(街)村居(社区)建设办公室、镇(街)综合服务中心、镇(街)行政执法中队以及自然资源所等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挂靠村居(社区)建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与原《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翔政〔2012〕86号)相比,新旧政策存在以下差异: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的差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再由区人民政府审批,而是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批,由镇(街)统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职责分工的差异。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能由原国土资源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明晰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与交通、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文化和旅游等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七、具体审批流程
(一)村民提出书面申请: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二)村级组织审查:村(居)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
(三)镇(街)受理审核:镇(街)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联合审查审批、联合现场验收,方便农村群众办事。
(四)镇(街)审批:镇(街)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新建、扩建、翻改建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组织力量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与施工方出具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后即可开工建设。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一公示”制度。
(五)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镇(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镇(街)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八、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翔安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7889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