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解读】关于《翔安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图表解读
日期:2021-07-13 09:39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关于《翔安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图表解读

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完善临时救助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厦门规〔202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做到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主要内容

总则

  (一)临时救助定义。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原则。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人民至上,应救尽救;快速响应,救急兜底;精准公正,公开透明;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突发重大疾病[主要指以下两类:①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5类重大疾病;②因病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付金额,申请前6个月(农村居民按12个月,非农收入为主的按有利申请人原则可按6个月)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收入40%或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等特殊情况的;

  (2)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的;

  (3)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认定期间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严重困难的本区常住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2)未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核对办法”)认定,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本市月低保标准96倍,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拒绝履行申请手续、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②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③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以及拥有非普通住宅的。  

  (3)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

申请受理与审核认定

  (一)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查询授权等相关材料;网上受理条件具备时,也可以网上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

  (二)认定机关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镇(街)审核、区民政局认定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2万元以下的救助金额,由镇(街)认定,但应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认定程序  

  1.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按照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镇(街)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区民政局。

  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信息核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办理。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并将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镇(街)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于救助金额在权限额度内的直接认定并予救助;超出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区民政局。

 

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与本市月低保标准相衔接,一般按救助人数、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

  1.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认定、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原则上人均不低于1个月、不超过3个月救助时长。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均最高不超过6个月救助时长。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突发重大疾病的急难型救助对象,自付医疗费用总支出2万(含)元以上的,给予人均1个月救助时长;3万(含)元以上的,给予人均2个月救助时长;4万(含)元以上的,给予人均3个月救助时长。治疗时长超过3个月,且自付医疗费总支出6万(含)元以上的,给予人均4个月救助时长;8万(含)元以上的,给予人均5个月救助时长;10万(含)元以上的,给予人均6个月救助时长。

  2.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人均不超过6个月救助时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其中,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支出金额(申请前一年内发生的费用)的100%予以补助;低保、低收入家庭,按超出人均月低保、低收入标准以上部分的85%予以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按超出1万元以上部分的75%予以救助。未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超出1万元以上部分的70%予以救助。

  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临时救助标准分全护理、非全护理两档,每天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3%、7%确定。

救助资金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渠道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7元的标准筹集。镇(街)认定的临时救助资金列入镇(街)财政预算,区民政局认定的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救助资金监管注意事项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调剂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相关工作进展

  2021年以来,对全区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群众发放临时救济金337人次,合计81.29万元,及时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生活困难;本《工作规范》实施后,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惠及中低收入群体,以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构建社会救助新格局。 

实施期限

  本规范自2021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翔安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592-7889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