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局属各部门:
现将《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厦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厦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农规〔2024〕4号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2024-2026年厦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方案相关内容与《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厦农〔2023〕13号)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2026年厦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乡村全面振兴和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支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全力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保障粮食安全和补齐农机装备短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范围和补助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以下简称“购机者”)。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厦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厦门补贴范围”)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择适合我市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农业生产救灾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共23大类50个小类132个品目作为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二)农机创新产品范围。将适用于我市农业生产的农机创新产品,分别按照《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相关品目范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备案同意后另行公布。(三)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市级资金补贴范围”)。在全国补贴范围外选择适合我市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共7大类8小类10个品目作为市级资金补贴范围(详见附件2)。厦门补贴范围总体稳定,有进有出,依据全国补贴范围调整、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和需求、资金供需等情况年度调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继续按《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厦农〔2023〕13号)规定执行。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待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或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市级资金补贴范围内的产品除具备上述资质之一外,获得有资质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也可申请列入补贴。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补贴系统。
四、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及购置数量规定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组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重点农业机械、粮食产地烘干中心(点)建设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一)中央资金补贴额测算。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的补贴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按照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补贴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通过第三方价格评估、成本测算或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二)中央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对本市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农业生产急需机具、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将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选择部分品目的产品,按照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5%测算补贴额。其中,涉及通用类品目机具可突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和智能终端监测及辅助驾驶(系统)设备,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超过40%。
(三)中央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超过20%,其中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
(四)市级资金补贴额的测算。列入市级补贴范围内的我市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补贴额测算原则上按照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5%测算,其他机具按照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
(五)补贴额及补贴数量规定。每个补贴对象每年享受的中央资金补贴实行补贴额和补贴数量双控制,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具体规定如下: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购置机具数量不超过10台(除增氧机、修剪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4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不超过20台(除增氧机、修剪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6台)。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具体以我市正式公布的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五、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规定。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包括思明区市政园林、湖里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统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提出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当地的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厦门农机购置补贴APP,自主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对非本地区户籍的购机者还需提供当地3年以上(含3年)土地经营租赁合同或协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申请时核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三)受理补贴申请。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厦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受理补贴申请,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区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
(四)审验公示信息。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重点机具应逐台核验;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非重点机具可根据实际,在补贴资金兑付前或兑付后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验。为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机具抽查核验工作。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区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补贴资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区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补贴,即在购机核验后按程序兑付70%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面积20亩(含)后,再兑付30%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面积20亩(含)的,分别给予定额补贴资金的10%予以激励补贴,相关实施方案将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区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告知购机者稳定其预期,并及时向上一级对应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补贴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六)公开并留存资料。补贴资金兑付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录入公开补贴资金兑付相关信息,对补贴申请、补贴资金兑付等材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依法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区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工作效能。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托补贴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资金兑付等具体时限,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受理补贴申请、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推进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
(三)加强宣传推广,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区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及时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区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规行为。各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运用补贴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开展数据分析、比对,对单一型号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等异常情形进行查核,并将查核情况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严处,进一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合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每年12月31日前,各区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2024-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厦门市2024-2026年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