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过后,我省连续出现持续性高温天气,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和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我局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注意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适当增加一线劳动者工作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
1.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对不适应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且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需提供必要防暑降温设施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常用药品等。
四、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除此之外,劳动者也应当自觉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下的作息时间和关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安排,并且时刻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若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可向人社部门或工会反映,在我区工作的劳动者可拨打区人社局投诉电话:0592-7889981,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