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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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 |
项昌民 |
被处罚人基本信息 |
项昌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2322********483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工作单位:厦门骏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发包给厦门骏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翔安校区初中部教师公寓加装电梯工程项目在人工挖孔桩作业时,桩孔内透水,造成在桩孔底部作业的人员溺亡的一般事故。依据翔安区“8•8”厦门骏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装电梯项目桩孔内透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项昌民存在下列行为:作为厦门骏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一是未组织人员对项目施工安全进行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二是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序号94.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具体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项昌民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50400.00)的 4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20160.00)。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