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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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厦门骏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3MA320FA5X1 |
法定代表人 |
陈宝梁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发包给厦门骏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翔安校区初中部教师公寓加装电梯工程项目在人工挖孔桩作业时,桩孔内透水,造成在桩孔底部作业的人员溺亡的一般事故。依据翔安区“8•8”厦门骏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装电梯项目桩孔内透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作为该加装电梯项目的承包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未向一线作业人员配备安全保护装置;未认真落实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下去桩孔底部施工没有及时制止;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对现场管理人员落实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序号95.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B。适用条件: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具体标准: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厦门骏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