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二)相关人员情况
(三)废旧船骸的来源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五)事故发生经过
(六)事故现场情况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八)其他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二)有关监管部门
(三)地方党委政府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处罚的人员
(二)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对地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三)坚持三管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2024年9月26日13时30分许,在翔安区新店街道蔡厝南里173号马路对面空阔地,发生一起因违规吊装作业导致废旧船骸脱钩砸中工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新店街道办事处、凤翔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住建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翔安新店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2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和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技术分析工作。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翔安新店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2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对吊装作业的安全风险防范不足,员工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盛世”)成立于2020年08月14日,法定代表人:林**,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34H*****,公司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界石塘里83号之一(2021年后属凤翔辖区未变更),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橡胶作物种植;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林业产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地板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花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水果种植;中草药种植;农业园艺服务;农业机械租赁。许可项目:汽车租赁;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其主营业务为:机械设备租赁和吊装服务。该公司共有随车起重运输车2台,汽车吊4台,员工12名。操作司机均经规范培训持有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Q2限流动式起重机)。
(二)相关人员情况
废旧船骸买家:蔡**,男47岁,厦门市翔安区蔡厝南里村民,无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者。
废旧船骸卖家:王**,男57岁,厦门市翔安区香山街道珩厝村村民,无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者。
随车起重运输车司机:邓**,男,年龄,26岁,河南省通许县人,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负责驾驶和操作随车起重运输车。
操作人员:死者蒲**,男,49岁,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负责指挥装卸废旧船骸。
(三)废旧船骸的来源
经询问王**,该船骸为其所有,原意图至同安湾进行休闲垂钓,因2022年以来厦门市持续开展船舶整治行动,王**自感出海无望,拆解动力装置后将船骸长期放置于凤翔街道下许村西岩公路北侧一个冷冻厂西边的草丛里。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薄弱,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法人林**总体负责,公司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也未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安全演练方案,在承接机械设备租赁时未签订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制定事故废旧船骸吊装方案。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的形式单一以口头培训的方式为主,而且培训时间不足1个小时,同时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1日,蔡**在海防点碰见王**,当面向王**表示,想购买一条报废的船骸,用来拆卸配件使用,并于当日10时57分,通过微信向王**转账5000元用于购买船骸,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签订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仅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由王**负责将废旧船骸送到蔡厝交付给蔡**。
9月26日10时58分,王**通过电话联系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林**,要求其从下许村西岩公路北侧一个冷冻厂西边的田地的路边上运输一条废旧的船骸到蔡厝,林**接到电话通知后,随即安排司机邓**和王**对接,整个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签订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仅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达成协议。12时40分,王**告知蔡**废旧船骸已经拉往蔡厝,并把随车起重运输车司机邓**的电话号码发给了蔡**,让其准备接收。
13时13分许,司机邓**和死者蒲**将废旧船骸运送到目的地蔡厝南里173号对面空地,此时蔡**已经抵达现场,邓**随即将车辆倒入场地,在确认好卸船位置后,邓**负责支车起吊,蒲**负责指挥并调整废旧船骸方向,卸车和摘钩,起吊过程中蒲**往东南方向行走,在废旧船骸吊离车厢60公分左右时,邓**将废旧船骸往右旋转,当船骸距离车厢2米左右,锚绳环突然断裂,船骸砸中蒲**致使其往后仰倒在地上,邓**见状立即熄火,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蒲**鼻腔、口腔出血,赶紧让蔡**立即拨打120求救。13时17分,邓**通过电话告知林**,并拨打110报警。13时29分,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并当场宣布蒲**已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获取以下基本信息:
1.事故车辆铭牌:最大允许总质量25000kg,整车整备质量17350kg。
2.废旧船骸长9.08米、宽2米,重约1.1吨。
3.事故发生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13时16分许,事故发生地点在蔡厝南里173号正对面空旷地,操作空间相对平整、宽敞。
4.事故发生时随车起重运输车司机邓**在操作平台操作起重设备,蒲**在地面进行指挥,站立的位置为废旧船骸的东北侧。
5.随车起重运输车的型号为:东风世技卡特XCL5250JSQ 随车起重运输车,核定载重12吨,现场勘查事故时的相关技术参数,事故发生时起吊角度约40°,不同臂长对应的荷载为1.2吨至8.0吨,运输车车牌为闽DJ7178,该车辆性能符合要求,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3月。
6.起吊作业时随车起重运输车车头朝西,废旧船骸头朝向东南方向。
7.随车起重运输车的吊钩上悬挂有4条吊链,为四钩链条吊具,无承载标识,在起吊废旧船骸时,起重物吊点选择船尾的挂机基座横梁和船头锚绳环各两挂钩的形式,事故发生后船头处的锚绳环断裂,四钩吊链未见有断裂痕迹。
8.锚绳环为直径约12mm的不锈钢圆钢,底部通过点焊焊接固定在废旧船骸的龙骨上,顶部通过折弯形成环。
9.锚绳环的顶部弯曲部位有8处焊接点,事故发生后1处断裂,断裂处有截面积50%的切割面,通过折弯后再熔焊,焊点不连续,仅两个焊点且焊点深度不足2毫米并存在虚焊。
10.锚绳环的底部通过将圆钢点焊在废旧船骸龙骨上的方式连接,圆钢两侧焊缝长约4厘米,但焊缝不连续,且存在多处虚焊,事故发生后,一侧点焊部位断开,断开状态为焊点拉脱,与废旧船骸龙骨脱离。
11.事故发生时,蒲康明在地面指挥,未与被吊运的废旧船骸保持安全距离,站立在起吊物下方区域,公司虽然有为其配备安全帽,但其个人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
12.随车起重运输车司机邓**持有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发放的
图1 事故车辆铭牌
图2事故现场随车起重运输车
图3 事故现场随车起重运输车相关参数
图4 事故现场的吊链情况
图5 断裂后的锚绳环
图6 锚绳环底部通过点焊的方式与废旧船骸龙骨连接
图7 锚绳环弯曲部位有8处焊点,其中1处断裂,另有1处开裂
图8 事故发生后,锚绳环断裂的部分
图9 锚绳环断裂处焊点有截面积50%的切割面
图10 断裂处焊点不连续,仅两个焊点
图11 邓**持有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发放的J-货运从业资格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蒲**,男,1975年04月09日生,工作单位: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务:普通员工,户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镇两户村村委会白冲口组,住址:翔安区凤翔街道,身份证号:43302719750409****。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计算,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5万元。
(八)其他情况
根据厦门市气象台提供资料,2024年9月26日12—14时,翔安蔡厝南里173号附近,气象自动站监测,12时:雨量为0,最大风速2.3m/s,极大风速4.4m/s,风向偏东风;气温最高温33.0℃,最低温31.8℃;13时:雨量为0,最大风速2.5m/s,极大风速4.9m/s,风向东南风;气温最高温32.8℃,最低温30.6℃;14时:雨量为0,最大风速3.3m/s,极大风速5.9m/s,风向东南风;气温最高温32.3℃,最低温31.1℃。此次事故的发生跟气候因素无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企业:事故发生后,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邓**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林**电话。
翔安公安分局:2024年9月26日13时17分,新店派出所接警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保护勘察现场,经刑侦大队法医调查,排除他杀可能性。事后联系家属到新店派出所,在司法所驻派出所联调室进行调解,并于9月29日调解成功,30日签订调解协议,同步完成遗体火化,劝导家属返回老家。
应急管理局:2024年9月26日13时21分许,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指令,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同步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新店街道:2024年9月26日13时21分许,新店街道接到市公共安全平台指令后,街道政法委员、人武部长林李育立即带领街道安监组赶赴现场,确认事故发生并安排安监组人员留守至调查人员、当事人、家属全部离开现场,后续交由蔡厝社区密切关注该区域相关情况并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邓**立即熄火,下车查看,发现蒲**鼻腔、口腔出血,赶紧拿纸巾给蒲**擦拭鼻腔、口腔的出血,并呼喊他,蔡**见状立马拨打120求救,随后两人一直在入口处等待救护车,并未采取其他急救措施。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9月26日13时16分许,市急救中心调度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即就近调派急救车和医务人员前往抢救,于13时29分抵达事故现场,发现一患者男,意识丧失,无生命体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颈动脉未触及搏动,头部、口鼻可见血迹,无抢救意义,宣布蒲康明当场死亡并移交警方处理。
2024年9月29日,在新店街道的牵头组织下,涉事双方在新店派出所、新店司法所的调解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厦翔店人调〔2024〕23号),确定双方赔偿金额为135万元。目前,蒲康明遗体已火化,厦门东海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赔偿死者家属82万元,并约定剩余人民币53万元于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安、应急以及新店街道等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立即指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共享顺畅,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以及舆情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属地政府和各部门职责,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一)未制定可靠的吊装方案,起吊废弃船骸前未正确捆绑或选择合适的系挂位置,选择不牢固的锚绳环作为吊点之一,锚绳环受力后断裂,造成废弃船骸倾覆。
(二)蒲**对吊装作业的安全风险防范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违反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在起重作业时未与起吊物保持安全距离,在起重作业现场个人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
(三)随车起重运输车司机邓**在起重作业时,安全作业意识不强,未仔细观察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对起重作业的安全风险隐患不够重视。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薄弱,未指派人员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纠正现场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站立在起吊物下方等不安全行为,未制定起重作业计划,未制定吊装方案,未正确评估废旧船骸的特征及起吊方法。
2.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高,未制定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对员工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学时不足,造成员工不能够正确地执行安全操作;公司未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员工未参加相关的应急演练。
3.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吊装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未充分掌握相关的风险预防能力,未正确评估锚绳环作为吊点存在不牢固的风险。
4.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两证后,仍然有从事道路运输行为。
(二)有关监管部门
1.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对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有漏洞,存在安全监管盲区,对企业的运输安全监管不力,日常安全检查督导服务不到位,2023年11月9日,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到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查看车辆管理情况,共检查17项,其中5项合格,12项不合格,公司负责人表示月底前注销企业,并于2023年11月10日到厦门市翔安区行政审批局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两证,而且将注销结果通过微信告知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工作人员。该局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注销凭证当作隐患整改闭环的依据,事后也未将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抄送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
2.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船舶管理还存在盲区,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还有漏洞。自2022年以来,翔安区不断加大对乡镇船舶清理整治和“三无”船舶的打击查处力度,先后共清理拆解了近400艘“三无”船舶,保持“三无”船舶整治高压态势。但对辖区海上船舶整治范围外的陆上废旧船骸、配件交易、维修等涉船行业动态延伸掌握不足,王**的废旧船骸自2023年以来长期存放于凤翔街道下许村西岩公路北侧一个冷冻厂西边的田地草丛里,区农业农村局并未排查发现,存在管理盲区,为事故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
(三)地方党委政府
凤翔街道办事处:经调查,自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归属凤翔街道监管以来,街道对其存在失管失察,未对其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查,未能有效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危险防范意识。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处罚的人员
蒲**对吊装作业的安全风险防范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在起重作业时未与起吊物保持安全距离,在起重作业现场未佩戴安全帽,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处罚。
(二)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是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薄弱,未指派人员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纠正现场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站立在起吊物下方等不安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二是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吊装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未充分掌握相关的风险预防能力,未正确评估锚绳环作为吊点存在不牢固的风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是未制定起重作业计划,未正确评估废旧船骸的特征及起吊方法,其行为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 第11.2起重作业计划。四是该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到厦门市翔安区行政审批局已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两证,仍然从事道路运输作业。综上所述,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其涉嫌非法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由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处理。
2.林**,作为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未组织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安全演练方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邓**作为随车起重运输车司机在起重作业时,安全作业意识不强,未仔细观察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对起重作业的安全风险隐患不够重视。其行为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 第17.2.5 移动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e) 吊运载荷时,不得从人员上方通过。建议由厦门东海盛世工程设备机械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苏**,凤翔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中共党员,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注册在辖区的流动经营主体安全宣传检查覆盖不足,尤其在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11月注销《道路交通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后未能及时跟进加强安全宣传指导,有效提升经营主体安全责任意识和危险防范意识,对事故发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向凤翔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5.吴**,区住建和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检查厦门东海盛世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不合格项未整改闭环的情况下,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注销凭证当作隐患整改闭环的依据,事后也未将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抄送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责任。建议向区住建和交通局作出书面检查。
6.陈*,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中共党员,在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辖区陆上废旧船骸、配件交易、维修等涉船行业动态延伸掌握不足,对存在安全的隐患的废旧船骸排查不够、存在盲区,作为船舶整治工作专班的具体经办人,存在监管失察、职责履行不够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责任。建议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地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凤翔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存在安全监管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向翔安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
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以坚定的政治态度、严密的责任体系、精准的工作措施、严格的督办督查,抓紧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各镇、街要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宣传覆盖面不够、薄弱环节针对性不足等问题,尤其针对辖区涉及吊装作业、小散工程等领域,由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各党政领导分组包片,全面彻底开展网格化安全排查,提升社区、辖区各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危险防范意识,严防事故发生,进一步完善长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以事故引以为戒,区住建和交通局要根据“三定”职责开展辖区在建工地起重设备及交通运输行业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及市交通综合执法等相关执法部门加强辖区住建及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以未体现费用但实际已经从事运输的行为进行专题研究,拿出确实可行的措施,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一是要组织各涉海部门、沿海街道,对港岙口、码头、滩涂、停泊点及仓库、空地、田地等地,开展全面细致的摸排,确保摸清掌握全区的船舶或船骸。二是加大“三无”船舶打击力度,紧盯船舶修造企业、个人简易船舶修造作坊,协调配合海警、公安海防等部门,定期开展“清港清湾”专项行动,及时发现、查处、打击“三无”船舶,严防“三无”船舶新增。三是加大乡镇船舶规范化管理力度,督促指导各街道严格落实乡镇船舶管理的制度措施,协同工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船舶维修、配件流通等环节的管理,切实做到闭环管控。
(三)坚持三管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政治责任,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全力维护本区的生产安全和运行安全。特别是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等部门,要真正将“三管三必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在审批、许可等准入审核时,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跟踪核查,要做实、做细和事中、事后监管。
事故发生单位要坚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责任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配齐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员工应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风险辨识的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是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要吸取事故教训,对危险作业现场加强监督管理,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报告生产作业过程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是要特别加强起重机械作业安全,参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法规标准,建立起重机安全工作制度,加强起重设备及其附属装备的维护、保养、检查、检验等工作,明确起重机械作业主管人员及起重操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安全职责。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移动应用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教育警示培训工作,发布相关安全知识、案例分析、互动问答等内容,提高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覆盖面,增强企业的危机感和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区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文化,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发现隐患、报告问题,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翔安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