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应急罚〔2024〕27号
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基本情况: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8日,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范家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14855W,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邮编:361100。
违法事实:2024年7月27日13时30分许,在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违规带电维修滚焊机,导致不慎触电身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张俭德)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4万元。202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民安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7·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厦翔政〔2024〕132号】。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有漏洞,对电工陈高攀的电工证已经过期的情况未严格把关,对张俭德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张俭德安全意识淡薄,在通电情况下,违规维修涉事滚焊机,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维修滚焊机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不重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张俭德违规带电维修滚焊机的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14855W;2.关于张俭德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报告;3.张俭德身份证复印件;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5.工伤职工身故赔偿协议;6.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厦翔政〔2019〕184号);7.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翔安民安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7·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的通知;8.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翔安民安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7·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的函(厦翔应急函〔2024〕9号);9.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翔安民安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7·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的函(厦翔应急函〔2024〕10号);10.现场检查记录(厦翔应急现记〔2024〕410号);11.勘验笔录(厦翔应急勘〔2024〕3号);12.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事故现场勘验报告》;1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厦翔应急现决〔2024〕8号);14.翔安民安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7·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协调会会议纪要;15.关于翔安民安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7·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函(厦翔安办函〔2024〕4号);16.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翔安民安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7·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意见的函(厦安办函〔2024〕57号);17.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延期提交《翔安民安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7·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厦翔应急〔2024〕35号);18.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延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厦翔政〔2024〕132号);19.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报送《翔安民安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7·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厦翔应急〔2024〕39号);20.翔安民安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7·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1.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民安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7·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2.范家荣、杨小冬、周纯德询问笔录各2份,叶林、杨会格、陈高攀、杨朝碧、樊永平、陈春颜询问笔录各1份;23.调查取证材料复印件;24.调查取证照片及视频。
2024年11月4日,我局向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翔)应急告〔2024〕2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厦门市欣成业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你单位对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厦门银行翔安支行,账号80810222010003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或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适用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