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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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厦门丙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13581279555E |
法定代表人 |
严生杭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8日,根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关于两家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监管的函》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邹辉、蔡振福对厦门丙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3瓶氧气瓶未采取防止倾倒措施,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第9.1 c)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经调查,该单位存在违法事实是: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有关国家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十四)第一阶次之①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