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政民互动-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在线访谈
文明养犬 规范养犬——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的解读
29fb211e1095875cc72b715bbe402c7_proc.jpg
摘要: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09:30-10:20,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青松做客访谈室,围绕“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主题,对《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进行解读。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互动。
  • 嘉 宾: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青松
  • 时 间:2023年01月30日 09:00至10:20
  • 地 点:翔安区城管局会议室
主持人2023-01-30 01:00:18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翔安区人民政府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了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青松同志做客访谈室,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进行解读。您好,王副局长,欢迎来到今天的在线访谈。
王副局长2023-01-30 01:02:41
  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能有机会跟广大网友们互动交流。今天我围绕“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这个主题,与大家共同分享近期发布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制定的背景、依据、执行标准等内容。
主持人2023-01-30 01:05:02
  如今,养犬的民众越来越多,随着文明养犬宣传的不断深入,依法文明养犬,已成为一种习惯、一种风尚。王副局长,首先我们想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此政策的制定背景。
王副局长2023-01-30 01:08:29
  养犬管理事关城市文明形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这个《通告》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养犬的制度管理,增强养犬人的规则意识和文明理念。同时,也是结合我区实际,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其指定的法律依据是《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这是我们市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9日修正。
主持人2023-01-30 01:14:54
  从您的介绍可以看出,这个通告重点在于划定了重点管理区域,能否请您对区域的划分做个介绍呢?
王副局长2023-01-30 01:15:21
目前,我们实行分区域管理模式。厦门市翔安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大嶝街道,内厝镇上塘社区、许厝村,新圩镇新圩社区、马塘村。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无论是重点管理区还是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均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证明,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植入电子芯片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应当定期进行,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禁止非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按照严于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的要求,重点管理区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且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如果个人想要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须在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公安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一)申请书;(二)犬类免疫证明;(三)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独户居住承诺书:(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工作需要养犬的有关材料。
  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划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主持人2023-01-30 01:40:50
  通过您的介绍,相信不仅是我,网友们对于重点区域的规范养犬都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那能否请您再详细介绍下重点管辖区内,对于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有什么要求吗?
王副局长2023-01-30 01:42:25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点管理区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
  (二)佩束不超过两米的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
  (三)携带犬只进入电梯、楼梯等公共狭小空间.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等有效防护措施;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对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主要还有以下要求:
  重点管理区准养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
  重点管理区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移以及长成大型犬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明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给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明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无证养犬。
  犬只被携带进入重点管理区两个月以上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申领养犬登记证。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带下列犬只到户外活动:
  (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饲养的犬只;(二)中转运输的犬只;(三)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妥养犬登记证的犬只;(四)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残犬之外的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不得放养。因登记、检疫、免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带前款规定的犬只到户外的,应当将犬只装在笼内、袋内或者为犬只戴嘴套、佩束犬链牵领。禁止携带犬只出入重点管理区内宠物商店、宠物友好餐厅以外的商店、集贸市场、餐厅,但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助残犬除外。
  广大居民朋友携带爱犬外出遛弯时,务必要遵守有关规定,形成文明养犬好习惯,否则将可能被处以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没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主持人2023-01-30 02:02:56
  很细致的规定,相信重点区域划定后,大家对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会有更清晰的认知,请问王副局长,目前重点区域的养犬还有什么注意事项或者特殊要求吗?
王副局长2023-01-30 02:03:26
  主要有两点:一是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对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发现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二是养犬人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小王)2023-01-30 02:10:58
  王副局长您好,请问如果狗病故了该怎么处置?
王副局长2023-01-30 02:11:20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死亡犬只送交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收集点,不得私自处理、眼睛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或者自行掩埋、混入生活垃圾。
主持人2023-01-30 02:13:45
  好的,非常感谢王副局长今天关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的解读,让我们对养犬管理的重点区域划定、以及该遵守什么规定,有了深入了解,也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也再次谢谢王副局长,我们下期再见。
王副局长2023-01-30 02:20:12
  谢谢大家,再见。
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