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园绿地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二)市政道路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公路产权单位负责;
(三)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六)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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