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主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打印
收藏
关闭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