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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