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省、市投资或补助部分资金的区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及中央、省、市全额或部分投资的由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区属企业建设或代建的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建成后将交由区级管理和维护的,其工程预决算审核由区财政审核中心负责。
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预决算,均应报送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方可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竣工决算和选择中标企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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