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204-10-00-2025-003
- 备注/文号:厦翔香街办〔2025〕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5
各内设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制定《香山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香山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业务有条不紊实施,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采〔2024〕6号)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的预算和计划
第三条 街道办各职能部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采购需求并提交经济服务办,经济服务办结合年度资金情况、各职能部门现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废年限等事项进行计算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年度预算。年度采购预算经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并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核批准。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五条 街道办各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计划应具体说明采购项目的意图、技术质量及规格要求。
第三章 采购的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一)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三)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三)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八条 货物采购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部门自行采购,预算价10万以上(含10万元)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特殊情况下的紧急采购项目经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可直接采购。
第九条 服务采购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部门自行采购,预算价10万以上(含10万元)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特殊情况下的紧急采购项目经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可直接采购。其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按照《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翔政办〔2021〕26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工程采购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部门自行委托实施,采购预算10万以上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工程类采购限额为200万元),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特殊情况下的紧急采购项目经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可直接采购。有特殊要求的,可从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供应商库中选定。施工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送翔安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施工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街道应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入库条件:代理机构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省级分网完成名录登记、近三年内无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记录、具备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5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开展代理采购工作时由采购需求部门填写《委托代理机构申请表》,明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时限要求。街道经济服务办组织纪检、财务、需求部门代表,从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1家,抽取结果现场签字确认,并在内网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街道经济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本街道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21302000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