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204-10-01-2024-003
- 备注/文号:厦翔香街办〔2024〕1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07
各内设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
现将《香山街道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香山街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等因素。
第四条 街道年度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后,报区财政局,经法定程序批准、由区财政局正式批复后执行。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对于新增业务且年初预算未安排经费的项目,由业务部门会同经济服务办行文报区财政局申请追加预算。
第六条 年终结余和结转资金按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意见执行。
第七条 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财务分析。
第八条 区财政局批复的预、决算应按规定公开。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街道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规定应当缴纳税金的,为税后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上缴区国库。
第十条 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票据,严禁使用社会、单位自行印制的各种票据。
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支出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经费申请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资金决策
1.涉及金额为2万元以下的上级专项经费、街道财政资金事项:
(1)由分管领导决策,无需报主要领导审批,特殊事项分管领导可向主要领导请示决策建议;
(2)工作请示单经经办人、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工作请示单同步复印一份报党政办汇总,于每周三呈办事处主任阅悉。
2.涉及金额为2万元以上(含)至5万元以下的上级专项经费、街道财政资金事项:
(1)由分管领导签批决策意见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特殊事项可向党工委书记请示决策建议;
(2)工作请示单经经办人、负责人、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签字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工作请示单同步复印一份报党政办汇总,于每周三呈党工委书记阅悉。
3.涉及金额为5万元以上(含)的上级专项经费、街道财政资金事项:
(1)由分管领导签批决策意见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特殊事项报至党工委书记审批;
(2)工作请示单经经办人、负责人、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签字同意后,向党政办报送上会议题材料(工作请示单复印件1份、电子版及相应份数附件材料),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可组织实施。
4.报销时,凭前期签批完整的费用报销单(如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的,需盖章注明会议时间)、发票、合同、工作请示单(及其他附件材料),由在职干部向办事处主任签批后报经济服务办(在职干部无法当面呈报的,经口头汇报并同意后,可由非在职人员代呈主要领导)。非本街道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单独向办事处主任签批。
5.经济服务办每月在党工委会议上书面通报前一段时间非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支出的资金情况。
(二)代建、施工等工程服务单位
除上级特殊要求或不具备相应业务代建、施工等工程服务资质,涉及代建、施工等工程服务的街道项目,原则上委托国企作为代建、施工等工程服务单位。
(三)招标代理单位
除上级特殊要求或不具备相应业务招标代理资质,涉及招标代理的街道项目,原则上委托国企作为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四条 加强“三公”经费管理。
(一)落实出国(境)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支出。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支出。不得超编制配车,街道购置车辆,须按规定报批。
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由公车平台统一调度,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管理、用车和审批责任,填写纸质派车单,如有相关通知、文件附后,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至党政办申请派车。
严格落实公车定点停放报备管理和节假日(含双休日)车辆封存停放制度。集中停放的车辆行驶证和车钥匙必须集中放置于本单位值班室,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需动用公务车辆的,按管理权限报批后使用。
加强车辆使用统一管理。严格落实一车一卡加油和油卡统一集中保管、定点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定期检查维护车载北斗终端、喷涂标识。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根据《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厦委办发〔2017〕21号)规定,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标准按《厦门市市直部门和各区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厦管〔2017〕53号)执行,工作餐标准150元/人/餐,饮料费用控制在用餐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参加公务接待活动的工作人员简餐标准50元/人/餐。公务接待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报街道主任审批。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凭条等相关凭证。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加强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临时公务出行等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会议费
根据《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7号)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禁发放会议补贴和纪念品。
各部门应当编报会议计划,填写《香山街道部门年度会议计划审批表》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执行。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厦财行〔2014〕17号文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二)培训费
根据《厦门市翔安区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翔财综〔2018〕103号)规定,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
各部门应当编报培训计划,填写《香山街道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审批表》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培训计划执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培训计划的,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经济服务办备案。
除师资外,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部门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出具的发票、费用原始明细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预算的培训项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三)办公费
街道机关使用的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报党政办在万翔商城上购买。列入政府集中采购清单的货品应执行集中采购。购买办公用品、日用品等物品时,应附购货清单,列明具体数量和单价。低值易耗品的保管由党政办及各申请部门负责,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街道党政办须建立健全办公用品的申请、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按批次进行申请领用。
(四)差旅费
严格出差审批程序。凡因公出差,应持相关文件或通知,填写《厦门市翔安区国家工作人员国内公务外出申请审批表》,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其中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公务机票;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机票不得使用旅行社出具的发票。
出差人员返厦后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相关文件或通知、外出审批单、公务外出行程安排具体明细、机票及《航空运输电子票行程单》、住宿费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小票,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五)跨区域临时公务出行
根据《厦门市市直机关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厦财行〔2016〕33号)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跨岛内外,以及岛外非相邻区(海沧区与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与翔安区)之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出行按以下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1.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市内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2.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行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
3.由单位安排就餐的,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
4.时间为半天的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在下班之前回到原单位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5.因工作时间较长确需午休的,应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午休钟点房费用在每人每天200元的限额内凭票据报销,午休费应当刷公务卡结算。
跨区域临时公务出行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根据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研通知等书面材料,填写《翔安区行政事业单位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出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行审批单及相关书面通知材料,不得以电话、口头等形式的通知代替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政府采购文件,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按规定不纳入政府采购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购
1.货物、服务采购:政府采购需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采购:
(1)大宗货物采购:
①需采购物品,年初做预算,录入预算系统,没有做预算的物品不得购买。②各部门采购大宗货物时,填写“香山街道大宗采购项目申请表”后报党政办,由党政办撰写资金议题,并填写“厦门市翔安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报区预算科审批,审批通过由党政办在万翔商城购买。③其中大宗货物采购目录内物品不得超限额;安可目录物品不受大宗货物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限制,但需填写订货确认单。④费用报销时需要请示单、发票、收货单(签领单)、香山街道大宗采购项目申请表、厦门市翔安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等。
(2)定点及公务机票采购:按厦翔采〔2021〕2号文要求购买。
(3)目录外非大宗项目政府采购:
未列入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另外办公家具购买,填写香山街道大宗采购项目申请表报党政办在万翔商城上购买,如万翔商城上售价超过采购限额则通过三家比价方式产生供货商购买。报销需有请示单、发票、收货单(签领单)、香山街道大宗采购项目申请表等。
2.工程采购
采购部门确定施工方案,造价估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街道工作请示单或党工委会议研究明确施工单位产生形式、预算控制价、所需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造价估算5万元以上的应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二)工程监理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工程监理。
(三)验收
采购完成后,由采购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责验收,若项目有监理、设计单位应会同监理、设计方一起验收。验收人员对采购内容和数量进行确认。
(四)结算
预算价2万元以下的按双方确定的价格结算,预算价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报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按审核价结算。送审材料须附上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加盖街道公章,若有监理、设计单位应有监理、设计方签名及加盖公章。第三方审核为事后审核,因工作需要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采取事
前审核方式。若项目审核后结算价剔除增项因素超过原预算价按预算价结算。
代建费支付: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在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的代建费进度款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应付代建费总额的80%,余下部分待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拨付;不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并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代建职责履行完成后据实结算、拨付。
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应当自货物、服务、工程交付且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五)制衡机制
采购部门要建立岗位间制衡机制,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至少采购、验收、使用岗位要分离。
(六)特殊事项
通用类货物,建议可向万翔、京东、苏宁等品牌电商,或向夏商、新华都、爱心屋等大型连锁超市采购,不需报第三方审核结算。设计、策划成分较高的货物、服务采购等特殊项目,若无法进行第三方审核,须经党工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实施单位及采购金额。
第十七条 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转账结算或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金额在300元以下的临时性公务支出;
2.按规定对外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财务人员审核支出时,应仔细核对发票上的单位名称与pos 签单条上的商户名称是否一致,刷卡卡号与报销人的公务卡卡号是否一致。审核无误,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并把pos签单条及其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随同存档。
第十八条 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报销制度。各项费用的报销凭证、报销手续必须真实、完整、合法。
1.报销程序:①业务经办人网上查验发票真伪,取得的发票为电子发票的还需提供电子版发票给出纳存档;②业务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名并写明用途,填制费用报销封面,业务经办人非我街道工作人员的,街道工作人员还需签字;③主管会计审核,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发票主管会计还需网上查验发票真伪;④分管领导复核;⑤街道主任审批;⑥出纳办理报销。
2.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或转账预支的,应填制借款单,写明借款事由,经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主任批准后,向出纳办理借款。借款人须在借款事项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报销程序办理费用报销及借款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对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上级部门以下发专项资金文件的方式下达专项资金的,办理用款手续时需提供该文件。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登记上级下达给本业务口的专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原则上各专项资金当年度应使用完毕,年终尚未使用完毕需结转下年使用的,应将申请提留的数额及原因报经济服务办,由经济服务办汇总上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街道因工作需要开设银行户,应报区财政局审批,严格实行银行预留印鉴分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对外投资、举借债务、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
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进行市场化配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应按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因招商引资出租、出借的,还须报区招商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其他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基建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将工程价值计入固定资产账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负责固定资产申请的初审、购置、验收、维护等工作。经济服务办负责固定资产登记、调拨、报废及账务处理。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使用、保管责任,应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制度、保管使用制度、报废制度、损失赔偿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
(一)登记制度。经济服务办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二)保管使用制度。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借用、交还和定期保养维修等制度。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签名及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工作调动、退休时,应在办理完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本着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盘活闲置固定资产,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三)报废制度。各部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于通过维修可恢复资产状态的,应优先选择维修,确实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人提出报废申请,经济服务办根据资产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1.机动车辆报废,党政办须填写《车辆报废申请表》,并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联系车辆回收单位回收,残值上缴区金库。经济服务办根据《报废申请表》、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回收单位付款证明和残值缴入区金库证明进行报废处理。
2.涉密载体报废,申请部门须按照《厦门市涉密磁(电、光)介质载体销毁管理办法》(厦国保〔2011〕1号)规定进行销毁,并将取得的凭证报经济服务办入账。
3.达到使用年限的,由经济服务办统一汇总,报领导审批,在资产平台上录入核销后集中处理。未达到使用年限,申请提前报废的,需提供正式申请文件并报街道党工委会研究。
各部门不得私自处置报废资产。
(四)损失赔偿制度。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视发生原因和个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在考虑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成新率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个人赔偿事宜。
(五)清查制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核对账、卡、物是否一致,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街道经济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出台之日起施行。若因上级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发生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实际工作中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的,报街道党工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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