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205-09-00-2025-005
- 备注/文号:厦翔民街办〔2025〕1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30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民安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12月印发的《厦民安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翔民街办〔2023〕5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民安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2.2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灾害救助准备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3 灾情会商核定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响应联动
5.6 响应终止
5.7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 人员保障
7.5 救灾捐赠
7.6 技术保障
7.7 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 救灾款物监管
8.2 预案演练
8.3 奖惩与责任
8.4 预案管理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要求,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原则;《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翔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翔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安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街道区域内发生的暴雨、台风、干旱、雷电、地震、地质灾害、洪涝、风暴潮、冰雹、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霜冻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党工委统一领导。完善党工委领导、街道办事处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互救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引导和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保险机制,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4)坚持密切配合。发挥各社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民安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主要职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协调推动各社区、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区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全街道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和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社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落实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指挥长: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办事处副主任
副指挥长:民安街道其他党政领导
成员单位:安监口、党建办、统战口、民生口、武装口、经服办、村建口、农口、文旅口、卫计口、民安执法中队、综治办、工会、妇联、团工委、民安派出所、马巷市场监管所、巷北供电所、各社区。
2.2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安监口:承担街道防减救灾日常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定期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综合分析研判全街道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牵头组织全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区下拨、街道本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街道、社区地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实施社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标准化建设,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党建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负责统筹协调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维护网络舆论秩序;负责协调做好应急响应期间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通讯、供电等正常运行保障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落实街道领导和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统战口:负责指导宗教场所贯彻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开展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
民生口:将防灾减灾救灾纳入基层治理体系,鼓励社会工作人才、志愿者发挥专业优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指导灾区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武装口:根据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街道防指的要求,整合民兵应急力量清点物资,随时准备向区人武部申请动用民兵应急排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教育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灾区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各公、民办学校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经服办:根据区政府的要求,指导相关部门编制其防灾减灾救灾预算草案;合理调度相关预算资金,监督相关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村建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修复及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权属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负责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指导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转移演练。
农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重要河段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转发海洋灾害预警、督促指导灾区做好渔船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开展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指导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督促指导灾后的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防控工作;协调指导灾后农作物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文旅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卫计口:负责指导和调度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民安执法中队:协助灾区开展城市管理秩序维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清理因灾受损的建(构)筑物、广告招牌和倒伏树木等障碍物;参与对受灾区域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影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临时避难场所的秩序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组织人员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工会: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关心受灾职工的生活,协助做好受灾职工的救助和帮扶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团工委:组织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关心受灾青少年,协调相关资源为受灾青少年家庭提供救助和帮扶工作。
妇联:组织动员妇女和家庭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和家庭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关注受灾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求,协调相关资源提供救助和帮扶,如心理疏导、生活物资保障等;鼓励女性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挥女性在社区防灾减灾中的独特作用。
民安派出所:维护灾区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灾区群众工作。
马巷市场监管所:负责协调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技术保障、救灾食品安全监管、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稳定供应工作。
道安口:在灾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抗灾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及时清理因灾造成的道路障碍物,确保道路畅通。
巷北供电所:组织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 灾害救助准备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各社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社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安监口和各社区做好生活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协调安监口、村建口、农口等相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街道各职能部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洪水预警预报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震震情监测信息等要及时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和其他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1.2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督促社区和安监口提前做好救灾应急措施和灾害救助应急准备。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安监口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2 灾情信息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0.5小时内上报街道,街道在收到灾害信息后0.5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应急局。各社区、各相关部门在获悉任何突发性自然灾害信息时,应第一时间(30分钟内)报告街道值班室。
对造成街道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受灾面广等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在接报后立即向街道值班室、安监口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动态报告灾害情况。安监口除按要求报区应急局外,还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
4.2.3 灾情信息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社区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安监口,安监口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应急局。重特大灾情应及时报告。
4.2.4 灾情信息核报。灾情稳定后,社区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并上报安监口,安监口在2日内汇总上报到区应急局。
4.2.5 对于重大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逐级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国家和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每5日内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 灾情会商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安监、村建、农口、文旅、卫计、经服办、党建办等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灾情核定后,安监口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社区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由高至低设定四个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根据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含)以上。
(二)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监口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报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必要时,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安监口按程序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请求针对我街道灾情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组织协调街道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社区的灾害救助工作。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研判。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严重的社区参加,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并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迅速指导开展救灾。提请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安监口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②每日8时前收集汇总社区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③与省、市、区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适时向省、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区的情况报告。
(4)下拨救灾款物。安监口根据灾情和需求,12小时内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经服办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会同经服办向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或向市财政局、应急市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协调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受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落实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有关指示。
(5)统筹救灾力量。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协调专职消防队投入救灾工作。民生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装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等单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安监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计口及时提请上级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民安派出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区人员紧急转移。马巷市场监管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安监口、卫计口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村建口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设施修复及复工复产等工作;组织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灾区权属公路设施修复。农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设施修复等工作。翔北供电所依职责指导开展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开展救灾捐赠。卫计口发布全街道救灾捐赠活动公告,组织开展跨街道救灾捐赠活动。
(10)加强新闻宣传。党建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马巷派出所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负面信息。
(12)合力开展救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3)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14)报告工作情况。安监口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上级应急部门。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4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二)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监口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出进入二级响应的建议,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安监口按程序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请求针对我街道灾情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区街道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社区的灾害救助工作。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研判。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社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迅速指导开展救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安监口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②每日8时前收集汇总社区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③适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4)下拨救灾款物。安监口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向经服办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会同经服办向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受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会同民生口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落实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有关指示;卫计口视情发布全街道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5)统筹救灾力量。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协调专职消防队投入救灾工作。民生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装口根据灾区的请求,组织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安监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计口根据需要及时提请上级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民安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马巷市场监管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安监口、卫计口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加强新闻宣传。党建办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灾区或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派出所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负面信息。
(9)合力开展救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含)以上,3000人以下。
(二)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监口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出进入三级响应的建议;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报告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
5.3.3 响应措施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协调街道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社区的灾害救助工作。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研判。安监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迅速指导开展救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安监口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每日8时前收集汇总社区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
(4)下拨救灾款物。安监口根据灾情和需求,36小时内会同经服办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会同经服办根据受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落实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有关指示。
(5)统筹救灾力量。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协调专职消防队投入救灾工作。民生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装口根据灾区的请求,组织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卫计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开展监测预警。安监口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合力开展救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安监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间(含)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二)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监口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提出进入四级响应的建议;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并报告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
安监口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4.3 响应措施
安监口负责人组织协调街道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社区的灾害救助工作。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研判。安监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的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迅速指导开展救灾。安监口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上报灾情。安监口开展以下工作:
①每日8时前收集汇总社区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局报告灾情。
(4)下拨救灾款物。安监口根据灾情和需求,48小时内会同经服办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街道办事处批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经服办根据受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协调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落实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有关指示。
(5)统筹救灾力量。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灾工作。武装口根据灾区的请求,组织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卫计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开展监测预警。安监口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受灾社区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9)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 响应联动
翔安区对我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立即依程序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街道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安监口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安监口向各社区、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所涉及的社区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安监口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7 信息发布
5.7.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准确稳妥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各社区、相关部门通过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5.7.2 重大灾情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5.7.3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7.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及灾区居委会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6.1.2 经服办、安监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安监口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安监口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街道、各社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开展灾情评估。安监口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核查、评估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建立工作台账。社区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9月30日前上报安监口,安监口及时核定辖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将辖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区应急局。
6.2.2 制定救助方案。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安监口会同经服办,制定街道本级冬春救助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如灾情严重,本级救灾资金难以完成冬春救助任务时,安监口会同经服办,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支持申请。
6.2.3 下拨救助资金。经街道办事处批准或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安监口与经服办联合拨付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资,救助资金须在30日内下达到社区。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各社区负责实施,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以集中重建为主的灾后重建方式。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安监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
6.3.2 制定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街道、社区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3.3 安监口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农房重建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社区落实好救灾资金的使用。
7.1.1 安监口、经服办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7.1.2 安监口、经服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编制全街道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需求计划和动用建议、承担街道级救灾物资调拨、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度。
7.2.1 街道、各社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7.2.2 安监口会同经服办等部门确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建立健全街道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6小时内运抵灾区。
7.2.4 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7.3 装备和设施保障
7.3.1 街道、社区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7.3.2 为适应救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结合实际需要,街道财政安排必要预算,社区统筹村财添置救灾装备和设备。
7.3.3 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落实避灾点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街道、社区二级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
7.4 人员保障
7.4.1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街道、社区二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7.4.2 加强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社区要以干部、消巡队、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4.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街道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7.5 救灾捐赠
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7.5.1 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安监口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7.5.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7.5.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街道、社区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7.6 技术保障
7.6.1 依托国家减灾中心等有关专业技术资源,定期更新全区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充分利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7.6.2 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建设。推进短信、广播等应急信息传播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7 宣传和培训
7.7.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街道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7.2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3 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7.7.4 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学校、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制定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成立监管小组,每年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8.2 预案演练
安监口根据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高指挥协同水平和救援合作能力。
8.3 奖惩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安监口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安监口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后报街道办事处。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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