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06月20日)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制作、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依法免于公开的除外。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条例》,编制《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镇党政办是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镇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政府信息的分类

  包括政策法规、机构职能、发展规划、统计信息、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公共资源配置、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三)编排体系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渠道

  1.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angan.gov.cn/

  2.新圩镇政府信息查阅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圩镇新镇路1号),电话:0592-7270219;

   3.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厦门市翔安区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厦门市翔安区档案馆地址:翔安区顶曾路360号C区二楼

  联系电话:0592-7889722

  厦门市翔安区图书馆地址:翔安区顶曾路360号A区一楼

  联系电话:0592-7889165

  (五)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作机构和联系方式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镇口路8号。邮政编码:361111;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间(10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间(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联系电话:0592-7070005,传真号码:0592-7070144。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申请,也可以书面(信函、传真)或网上预申请向镇党政办受理机构递交《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受理机构:新圩镇党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7070005

  传真号码:0592-7070144

  电子邮箱:xaxx@xm.gov.cn

  通信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镇口路8号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361111

  受理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镇口路8号党政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需政府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并尽可能提供欲查询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关键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当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的“申请人签章”一栏中按手印。申请人向受理机关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申请人也可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angan.gov.cn/zfxxgk/zhenj/XM06904/ysqgk/)上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应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对需索取书面公开信息的,应到受理机构直接索取或按受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获取。

  3、信函、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填写《申请表》后通,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应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对需索取书面公开信息的,应到受理机构直接索取或按受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获取。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应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申请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一并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函税(20214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