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904-09-01-2023-007
- 备注/文号:厦翔新政〔2023〕3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07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3年3月27日,河北省沧县崔尔庄红枣市场废弃冷库在拆除作业中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4月17日,浙江省武义县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4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长峰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引发火灾,造成29人死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细化落实厦门市委、市政府,翔安区委、区政府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有关决策部署,特制定《新圩镇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圩镇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厦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厦安字〔2023〕7号)、《翔安区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厦消安委办〔2023〕41号)有关要求,聚焦消防安全整治重点,进一步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力推动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即日起在全镇集中开展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聚焦人员活动集中且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场所,聚焦近年来国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和我省我市我区发生的典型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全面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消防监管专业化、行业监管标准化、基层监管网格化、业务支撑信息化的“四化”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现阶段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底数,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降低火灾风险,坚决遏制亡人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
三、排查重点
(一)重点场所。全镇排查整治的对象为具有较大火灾风险、人员活动集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五类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餐饮店、商场、市场等。
2.敏感特殊场所。包括卫生院、诊所、幸福院、幼儿园、托管机构、图书馆和文物建筑等。
3.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分租、转租形成“园中园”“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性自建房,仓储物流企业等。
4.易燃易爆场所。包括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燃气企业(生产、经营)等。
5.突出风险场所领域。包括城中村、群租房、民宿、“三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等场所领域。
(二)重点问题。聚焦致灾要素,按照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将火源电源管理、安全疏散、初期处置等作为排查整治的重点。
1.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2.电源管理。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部分居民和物业工作人员将电缆井作为临时仓库,保洁工具、废纸、废弃塑料等随意堆放,部分电缆井内存在强弱电电缆缠绕不清、线缆未穿管保护、线路老化等现象;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卫生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3.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安全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群租房、“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卫生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5.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电缆井沿建筑纵向分布,部分建筑因偷工减料或检修方便,未进行有效封堵,留有孔洞;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6.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7.管理责任落实。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卫生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8.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两支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建设不到位,不满足实际需求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指导单位自查。各村(居)、各行业部门组织五类场所(领域)单位集中开展重大隐患的自查自改,针对五类场所负责人开展培训,重点整治火源管理等8个方面主要问题,督促指导各类场所单位对照方案自查自改,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清单(附件1),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隐患整改期间,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发生火灾。
(二)组织基层排查。要针对本地“小火亡人”多发的重点领域,全面发动公安派出所,组织发动综合执法队、基层消防巡护队、社区网格员队伍等基层监管力量,推动“九小场所”等基层场所的检查,重点落实基层消防“5+3”必查等措施。对排查发现存在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动火施工、锁闭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情形的,应及时制止、劝阻,并按照赋权执法权限予以查处。
(三)开展条线检查。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行业条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单位自查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本镇已经部署开展的城中村、电动自行车、“三合一”、高层建筑、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等专项整治,按既定方案推进落实。教育、民政、商务、文旅、文物、卫健、宗教等相关部门要深入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强化执法检查。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集中检查、交叉互查、专家会诊、提级督办等形式,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方式,督促坚决整改到位。对自查未查出或查出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要采取一案双查,既要查企业也要查主要负责人;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步骤阶段
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23年6月10日前)。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结合实际细化专项行动排查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责任分工,采取制定方案、召开会议等方式,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3年11月底前)。排查整治按单位自查自改、部门帮扶指导、精准执法督改三个步骤实施。一是单位自查自改。发动单位对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认真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附件2),主动报告政府和主管行业部门等。二是部门帮扶指导。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开展指导帮扶,推动重点、解决难点;针对排查的8项重点问题,加强对行业系统单位开展教学式培训,切实提高单位自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三是精准执法督改。聚焦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和检查事项,深入单位场所开展执法检查,配合区主管部门依法严格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影响公共安全、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三)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经验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健全完善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
负起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相关人员按照要求履职尽责。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单位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定期召开会议,实地跟踪考察,分析研判工作成效、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专项行动作为新圩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新圩镇消防安全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以及城中村、电动自行车、高层建筑、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消防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结合起来,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推动破解深层次突出问题,加快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
(三)强化制度建设。要坚持边整治、边总结,在推进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重点在城中村治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整治、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等方面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坚持一手抓突出风险治理,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专项行动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消防管理制度、治理标准规定。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每月23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附件1至镇消防工作站。
附件:1.翔安区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统
计表
2.单位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自查自改登记表
附件1
翔安区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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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填报人: 审核人(签字):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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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类别 |
场所性质 |
总数 |
单位自查 |
行业部门排查 |
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
依托安委会、消安委平台,向相关行业部门函告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家) |
提请政府召开现场会、约谈会(次) |
重大火灾隐患曝光(家) |
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清单(家) |
联合县级以上行业部门组织联合检查(家) |
开展针对性消防业务培训(人次) |
建立长效动态监管机制文件(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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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自查数 |
自查隐患数(处) |
已整改隐患数(处) |
检查单位数(家) |
检查 隐患数(处) |
已督改隐患数(处) |
监督检查数(家) |
发现隐患数(处) |
已督改隐患数(处) |
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份) |
罚款(万元) |
临时查封(家) |
责令三停(家) |
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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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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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 |
宾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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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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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大型商业综合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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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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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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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特殊场所 |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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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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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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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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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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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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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和文物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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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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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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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
分租、转租形成“园中园”“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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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餐饮、文化、体育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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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商住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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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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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仓储物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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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重大危险源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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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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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风险场所领域 |
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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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城中村、群租房、“三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相关数据另行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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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单位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自查自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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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审核人(签字):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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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场所性质 |
消防安全 责任人 |
排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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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单位基本情况(规模、人数等) |
联系电话 |
排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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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
隐患位置(如:所在建筑名称及具体位置等) |
隐患数量 |
具体情况 |
整改情况 (措施、资金、应急预案等) |
看护措施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时限及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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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重点 |
检查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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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源管理 |
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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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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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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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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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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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管理 |
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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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带负荷拉、合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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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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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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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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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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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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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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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 |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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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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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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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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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条件 |
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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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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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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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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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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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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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 |
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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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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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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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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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设备 |
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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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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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落实 |
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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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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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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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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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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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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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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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火灾处置 |
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危化企业“两支队伍)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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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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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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