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904-01-04-2025-008
  • 备注/文号:厦翔新政〔2025〕2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30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5-06-30 17:07

各办(科),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乡镇财政内控制度建设工作指引(试行)》(闽财监〔202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订《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工作,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乡镇财政内控制度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等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自行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等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五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必须回避。

  第七条  具体采购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镇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任副组长。

  第九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纳入镇党政联席会议统筹。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经服办,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负责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三)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

  (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六)负责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采购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审核和汇总各需求部门上报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三)审核和汇总各需求部门上报的年度购买服务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购买服务预算(计划);

  (四)管理本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等工作;

  (五)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指导和协助需求部门开展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六)指导和协助需求部门开展政府采购、自行采购工作(含购买服务报批等);

  (七)指导和协助需求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

  (九)指导和协助需求部门开展采购档案归档管理;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需求部门(采购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一)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二)编制本部门年度购买服务预算(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等;

  (四)负责答复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

  (五)负责本部门采购档案归档管理;

  (六)办理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纪检部门)职责:

  (一)对本单位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督;

  (二)监督本单位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三)负责处理采购项目的举报。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各需求部门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管理部门报送相应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购买服务预算(计划),由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特殊情况由各需求部门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四章  政府采购范围、限额标准和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一)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其中: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以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十八条  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五章  自行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除本通知第十七条所列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外,其他项目实施自行采购:

  (一)日常办公用品(物资),按《新圩镇人民政府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制度》执行,由党政办统一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使用和监督等日常事务;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需求部门自行自主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本着简化采购程序、环节,压缩内部办事时限,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的原则,经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实施自行采购:

  1.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实施;

  2.结合前期市场调研,对3家及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比选;

  3.同种货物可以采用跟单采购形式。需求部门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项目时,经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按不高于3个月期限内相同产品的本市政府采购中标价、成交价下调后的价格向任何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4.特殊情况下,可以执行直接委托,包括:(1)为保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2)遇到抢险、救灾等突发事项需要快速确定供应商的;(3)区级以上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或者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结果的,参照其采购结果直接委托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接相同品目的项目;(4)其他特殊情况。但提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时,必须详细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事项背景、拟合作的单位选定依据、价格的确定过程等。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需求部门与供应商、工程项目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供货或工程建设合同,其中,供货或工程建设合同应与招标文件或报质报价情况一致,原则上应当经由本镇法律顾问审查确认后方可签订。

  采购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需求部门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需求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需求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需求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需求部门应当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需求部门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费用结算。需求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镇报销审批流程进行付款。其中,一次性项目或项目尾款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求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应急采购项目的实施。应急采购是指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直接或间接用于抢险救灾、紧急救治、安置、防疫、临时性救助和应急处置等需要紧急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二)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三)经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采购业务部门需紧急采购的,应填写《新圩镇应急采购项目审批表》,依程序报批后,报采购办备案。参照询价(简易)方式,选择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比选,可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实施自行采购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六章  政府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需求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计划)提出申请,填写镇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审批单,经征求需求部门领导(需求部门负责人)、管理部门领导(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需求部门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

  (二)采购计划备案。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备案采购计划。

  (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需求部门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协议》的报批,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编制采购需求。需求部门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和论证,科

  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送管理部门复核后,提交给代理机构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五)审核采购文件。需求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送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复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六)参加开(评)标活动。由需求部门派员参加(公开招标项目由需求部门、管理部门共同派员参加)。

  (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需求部门对代理机构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办理确认手续。

  (八)签订采购合同并公开。需求部门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办理电子合同签订和公开事宜,如电子合同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九)履约验收。项目完成后,需求部门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专家参加验收。

  (十)资金支付。项目通过验收后,需求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章  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选择方式。需求部门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监管部门监管意见和信用评价情况等,从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需求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法定方式、程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施要求。

  (一)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要求,采购管理部门在信息登记时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标警示信息。需求部门遴选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时,应通过各信用信息平台对代理机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将信用记录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优先选择无不良作用记录的代理机构。

  (二)需求部门如遇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镇采购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对于代理自行采购项目的,暂停1至3年内禁止代理本辖区自行采购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部门应当及时向镇采购管理部门和区采购管理部门报告,由区采购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工程项目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需求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投诉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

  (二)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未确实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需求部门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时做好资料集中归档管理(一式两份,一份采购需求部门存档,一份移交采购办公室备份),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采购档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方案、供应商报质报价材料、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委托代理协议、图文记录或者委托代理机构执行采购过程中的其他相关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公示的相关材料、领用签领材料、质疑投诉答复、投诉处理决定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是采购档案管理的指导部门。需求部门在采购档案归档的同时,应将采购活动有关信息报告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前述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采〔2024〕6号)执行,如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圩镇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厦翔新政〔2023〕45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翔新政〔2011〕90号)、《新圩镇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厦翔新政〔2021〕26号)、《新圩镇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厦翔新政〔2023〕36号)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新圩镇应急采购项目审批表

  附件

  新圩镇应急采购项目审批表

采购部门

 

项目预算金额

 

项目名称

 

采购时间

 

项目基本情况

 

应急采购依据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分管领导意见:

资金来源:

财经办意见:

镇长意见:

镇党委书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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