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903-07-09-2024-010
- 备注/文号:厦翔内政〔2024〕19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5
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工作,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内厝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内厝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工作,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厝镇人民政府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等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必须回避。
第六条 具体采购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我镇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监督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厦门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和厦门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要求,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党建办及经服办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建办负责人、经服办负责人及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采购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政府采购的经费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与监督。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挂靠经服办,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八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二)负责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三)负责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六)负责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采购办职责。(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二)审核和汇总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四)协助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五)管理本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等工作。(六)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七)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八)采购文件归档管理。(九)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采购部门(采购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职责。(一)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二)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三)答复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四)办理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镇纪委职责。(一)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督。(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三)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各采购部门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采购办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采购办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一)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以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三)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
第十五条 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200万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并及时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公开。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五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采购办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若采购数额超过限额以上且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新增项目,须报区分管领导研究确定。
(二)采购计划备案。根据审批情况,备案采购计划。
(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协议》的报批,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编制采购需求。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和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送采购办复核后,提交给代理机构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五)审核采购文件。采购项目实施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送采购办、法律顾问复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六)参加开(评)标活动。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采购办派员参加。
(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办理确认手续。
(八)签订采购合同并公开。由相关采购项目实施部门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办理电子合同签订和公开事宜,如电子合同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九)履约验收。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工作,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专家参加验收。
(十)资金支付。项目通过验收后,采购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采用续签协议方式的采购程序。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要求,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包括车辆及设备租赁、会议展览、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维修维护服务等项目,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签订最长3年的服务合同。以通过竞争性方式采购的上述服务项目到期的,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经区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一次,延续合同履行期,延期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办是采购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项目实施部门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移交采购办归档管理,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采购档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求调查、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确认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活动记录、采购结果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书、质疑投诉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图纸、光盘、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七章 采购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采购需求调研论证、审核,依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公开采购信息,提高采购活动效率,强化签约、履约、验收管理,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做好采购档案管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纪律,切实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采购办需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促进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廉洁化,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责任。当年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全镇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未按年度采购计划实施,延误采购工作进度,造成预算执行落后,影响单位绩效成绩的,由镇效能办以效能问责的方式根据责任划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过程中,违反采购工作相关纪律、制度的,由镇纪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前述限额标准,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采〔2022〕8号)执行,如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镇采购办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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