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903-07-09-2024-009
- 备注/文号:厦翔内政〔2024〕19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5
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工作,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内厝镇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内厝镇限额标准以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工作,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所称服务是指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主要指100万元以下(不含)货物、服务类项目(此标准按市、区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厦门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
第五条 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流程及方式。
可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自行组织采购可采用询价(简易)方式采购。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由采购业务部门按照项目特点及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确定最佳采购方式,事先报镇党政联席会或镇主要领导研究同意。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等程序要按规范执行,不能简化。
使用单一来源采购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四)对一些特殊货物或服务,因需求特别,只能从特定渠道采购的。使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需报镇党政联席会或镇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货物项目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业务部门向至少3家供应商询价采购,提出采购意见后报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
货物项目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取自行组织询价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方式进行采购。采取自行组织三方以上询价采购方式的,由业务部门负责制定询价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发布询价信息公告,确定符合条件的报名供应商作为询价对象,向其发布采购需求信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与供应商进行询价谈判。采购业务部门负责召集镇评审小组,镇评审小组由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抽调16人组成成员库(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2),采购业务部门从成员库中随机抽取5人或7人组成本次项目评审小组,从供应商资质条件、技术方案、商务条件、是否满足需求等方面进行评审,采用最低价原则或综合评分原则从中确定预推荐成交单位,并报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货物项目金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由业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由政府采购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成交单位。
服务项目可采取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方式进行购买。服务项目应经过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其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按照《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翔政办〔2021〕26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 应急采购。应急采购是指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直接或间接用于抢险救灾、紧急救治、安置、防疫、临时性救助和应急处置等需要紧急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二)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三)经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采购业务部门需紧急采购的,应填写应急采购项目审批表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镇经服办备案。参照询价(简易)方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比选,可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
第七条 项目实施。采购业务部门按采购文件或询价公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在中标(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单位协商签订项目具体合同,然后方可进行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结束,采购业务部门必须对货物、服务项目按合同约定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应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管理的项目验收合格后,业务部门、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做好货物入库出库及领用记录,存档备查,做到“全程留痕”。
第九条 项目付款。按合同约定条款付款,一次性项目或项目尾款必须经验收合格,再经单位审批程序后付款。付款凭据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协议合同、发票、清单、验收报告等附件。
第十条 档案管理。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业务部门应自行或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具体资料应包括:项目前期准备资料、项目招标(询价、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资料、项目开标(投标、评审、中标成交)文件资料、项目合同、验收结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镇经服办负责解释。
附件:1.内厝镇应急采购项目审批表
2.采购评审小组成员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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