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903-07-09-2024-007
  • 备注/文号:厦翔内政〔2024〕18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5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厝镇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9-05 16:36

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厝镇人民政府会议费管理,根据《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7号)和《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翔财综〔2014〕17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内厝镇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内厝镇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公务活动、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7号)《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翔财综〔2014〕17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镇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控数量、规范管理,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镇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镇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根据规定,厦门市行政机关单位的会议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分管市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

  三类会议为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镇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均为三类会议。

  第七条  会议实行计划管理。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组织的临时性会议由承办部门自行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人大会、党代会等常规行会议,由镇党建办牵头编报年度会议计划,经规定程序报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执行。

  第八条  会议费纳入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预算,由部门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九条  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会议承办部门申请会议费预算需提供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召开会议的批件,承办上级会议的通知和上级补助经费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条  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有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外地代表会议报到和离开的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普通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 50人。

  第十二条  会议地点应就近选择,原则上应安排在内厝镇辖区。会议原则上应在镇政府所属的内部会议室、会堂、礼堂、剧院、培训中心、招待所召开。

  如确需在政府所属场所之外租用会场,应到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的会议室租金、材料费、印刷费、交通费、医药费等项目的开支。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没有产生的费用(如住宿费、伙食费)必须扣除。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会议费综合定额(元/人·天)

  合计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一类会议

  660

  400

  150

  110

  二类会议

  550

  300

  150

  100

  三类会议

  450

  220

  130

  1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由我镇自行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由我镇承办的中央各部、委及所属的司局级单位,省委、省政府及省各厅、局召开的会议,按规定报领导审批后,根据厦门市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分类及标准予以补助,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部门已核拨的会议经费的,可补助开支标准与上级拨款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一次性报销。镇经服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内部进行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会议费使用内控制度,自觉接受镇纪委、镇经服办、镇党建办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镇纪委、经服办、党建办依法对各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二)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经服办会同镇纪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镇党委政府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镇经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有修订新管理办法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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