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903-07-09-2024-006
  • 备注/文号:厦翔内政〔2024〕18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5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厝镇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9-05 16:21

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综〔2017〕65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将《内厝镇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内厝镇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坚持厉行节约,规范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根据财政财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根据《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综〔2017〕6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夜餐费开支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加强单位内控管理,从严控制夜餐人数和费用支出规模。

  第二章  费用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仅限于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超过一定时长,经单位领导批准,由镇选定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夜餐,单位食堂具备提供夜餐条件的,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单位食堂作为夜餐的供应方。

  第四条  在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3小时及以上,每人每次可开支的夜餐费限额标准为40元。连续加班超过次日凌晨的,可在夜餐费限额标准内开支2次。

  第五条  在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连续加班满3小时不到8小时的,可参照夜餐费限额标准开支1次;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可参照夜餐费限额标准开支2 次。

  第三章  审批报销及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好工作,规范加班和夜餐管理,建立健全加班考勤和夜餐登记、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就餐”的管理程序,填写加班和夜餐审批单,报镇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应包括:加班事由、具体人员、加班起止时间等。

  第七条  各部门应选择由镇选定的餐饮服务单位作为工作人员夜餐的供应方,并定期(按季度)进行统一结算。单位食堂具备提供夜餐条件的,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单位食堂作为夜餐的供应方。

  第八条  夜餐费报销时应同时提供审批单、相关书面材料和用餐清单并经镇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审签,支出列30299商品和服务支出一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夜餐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原则上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已安排统一就餐或领取伙食补助的工作人员,不得再安排夜餐。

  第十条  各部门每月应对具体加班人员、加班内容、加班时间、餐费开支内容、具体金额等事项进行统计并编制清单在单位公示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做好工作人员夜餐费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以夜餐费等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虚假造册支取夜餐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规资金的,一律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夜餐费的管理、审批及支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济服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凡与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和规定执行。

  附件:内厝镇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审批表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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