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903-07-09-2024-003
  • 备注/文号:厦翔内政〔2024〕18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5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厝镇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9-05 16:09

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对合同实施有效监控,规范合同管理程序,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将《内厝镇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内厝镇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我镇的合法权益,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内厝镇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内厝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民事主体所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书。

  第三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内厝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非组织。

  第四条  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一)以内厝镇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部门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镇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二)以内厝镇人民政府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非组织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部门为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事业单位或民非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合同的制作

  第五条  合同的制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我镇及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起草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本市、本区签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具体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第八条  合同标的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必须经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并按照权限经过相关议事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签订合同,加盖内厝镇人民政府公章,并明确合同签订日期。

  第九条  签订合同时,如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事项,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不得越权签约或者承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和管辖范围内的事宜。

  第十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格式。合同文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主要条款。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统一约定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合同各方当事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合同中明确数量、明细、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

  (十一)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二)违反镇政府根本目的、宗旨的约定。

  (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评审的要点: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等。

  (三)合同的真实性。包括对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诚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等。

  (四)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等。

  第十四条  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也可以邀请法律机构参与起草。拟定的合同文本,需首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对方签约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律、法规规定对方签约单位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特许经营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对方签约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全套材料一式三份(承办部门、财务、档案各一份),交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承办部门填写《内厝镇合同审批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

  (二)审批

  1.合同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在《处理单》上签字。

  2.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3.党建办在《处理单》上签署相关议事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结果(合同标的为5000元至5万元以下的是否经过经费使用审批,5万元以上的是否经过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4.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在《处理单》上签字。

  5.合同标的超2万元以上的还需经主要领导审批。

  (三)存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在《处理单》上批示意见后,承办人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处理单》及合同文本草案应做好存档。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相应的抗辩权或解除权: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提交预警报告。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承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我镇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我镇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变更、解除合同。

  涉合同变更、提前解除的情形,应当在各单项合同中作为重要条款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应当尽量通过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经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司法机关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跟踪和督促该文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承办人应及时向部分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汇报。经催告仍不履行者,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如取得下列档案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年集中一次将以上材料,正本送交镇党建办存档,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

  第三十二条  镇党建办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并做好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未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内厝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擅自签订合同的单位、个人,一经查处,我镇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未内厝镇人民政府授权,擅自签订合同的,其所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是与我镇签订过合同的单位,统一纳入镇合同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存在服务质量、违约等问题的,将其移除出资源库,除执行合同相关规定外,各承办部门不再与其签订任何合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党建办、经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厝镇合同(协议)审批处理单》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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