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政务信息公开 解读回应制度、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 公开协同发展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2-18 08:40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翔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翔安区政务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制度》《翔安区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制度》已经区四届政府第9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动态调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各镇(街)和区直各办、局。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每年根据中央、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动态调整管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完善非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备案。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目录以及公开内容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并报区政府办审查备案。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仍未整改的,年终政务公开绩效测评按最低档计分。
第七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翔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区政府、各镇(街)和区直各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决策方案的事项应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渠道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各级各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电话、短信和邮件等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四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六条 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会议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并以包括但不限于报刊杂志、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告)栏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翔安区政务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解读范围。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各镇(街)、区直各办、局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第二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通过领导解读、专家解读、权威解读、图解解读、视频解读、在线访谈、互动回应、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三条 公开平台。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是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开。
第四条 职责分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牵头督导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跟进与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级各部门作为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条 工作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在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定稿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通过审阅签字后,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
(三)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需提请区委、区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审议。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级各部门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经区政府办审查。
第六条 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企业和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七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第八条 公开回应。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翔安区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制度
为推动我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效衔接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村(居)务公开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居)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二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居)务公开的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善村(居)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居)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居)务公开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居)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居)民有关村(居)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居)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落实。
第六条 我区村(居)务公开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公开栏的日常维护。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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