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考评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从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等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小组考评,其它考评对象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此规定考评,结果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具体包括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准确及时,公开形式多样、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等。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确定考评对象,可开展实地检查,或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抽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征集意见,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根据不定期考评情况,结合政府网站评比结果等,由考评小组视情抽查后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结果,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区政府办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区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由区政府办给予通报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第十二条 考评对象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
第十五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