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504-03-04-2024-001
- 备注/文号:厦翔应急〔2024〕3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0
各镇(街):
《厦门市翔安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已经区政府专题会审议研究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安〔2023〕11号)、《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闽建〔2024〕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重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本轮规划调整,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网络。
三、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体原则,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四、布点规划数量
我区常住户籍人口量约64.7万人,面积410平方公里,结合各镇(街)区域面积、人口总量、人口密集地、交通出行等情况,采用区域“网格化”进行规划。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57家(附件1)可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需求。
五、许可条件
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有关要求实施。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区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区应急局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区应急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
(二)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附件3)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安〔2023〕11号)中有关“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零售场所属于自建房的应按上述要求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取得该零售场所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该证明由在厦经备案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闽建〔2024〕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是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均须按“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或危险性鉴定”。使用性鉴定和危险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的要求执行。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安〔2023〕11号)中“存在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的要求,存在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不得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经营场所。
(三)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即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营业执照副本。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区应急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详见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二)受理
区应急局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重新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区应急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人员负责提出书面核查意见。现场核查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安〔2023〕11号)的要求进行。
(四)决定
区应急局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该项行政许可为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八、强化监管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经营)许可证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五)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区应急局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区应急局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其他事项
原《厦门市翔安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专项规划方案的通知》(厦翔安监〔2017〕54号)予以废止。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公布,经网上公示30日后,于2024年11月11日9时起实施(开始接受申请人申请),新增经营(零售)点18家(附件4)按办理流程申请。后续新增经营(零售)网点,将在翔安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可正常经营,许可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按本方案中的许可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重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本方案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实施情况,适时修改。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5年,有效期届满,该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厦门市翔安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厦门市翔安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首次布点规划表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首次办理时间安排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