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14-09-05-2016-001
  • 备注/文号:厦翔建[2016]4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4-14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6-04-14 10:3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建设工程出现重大事故灾难时,应急救援工作能迅速有效展开,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破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对2015年修订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

            2016414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2 建设、施工单位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工作准备

3.2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3.3 隐患排查治理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事故处置

4.3 应急结束

4.4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

5.3 事故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运输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7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8.1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8.2 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3 厦门市主要医疗卫生机构联系电话

8.4 应急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建设工程万一出现重大事故灾难时,应急救援工作能迅速有效展开,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破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对2015年制定的《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新修订,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

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洪汛、海洋、地质、地震、山体滑坡等)、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

⑵工程建设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的各类建设工程事故。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倒塌、施工脚手架倒塌、塔吊施工电梯倒塌、模板坍塌、深基坑坍塌、火灾、食物中毒等。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重大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技术储备、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⑶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区政府、市建设局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与同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高效地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⑷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建设局的统一领导下,各建设项目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区建设局成立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建设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应急救援队伍、市建设局及区建设局常备应急救援队伍、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消防部队、行业专家库人员、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2.1.1 领导小组组成及机构设置

组长:区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区建设局分管建设安全的副局长

成员:区建设局综合科、建设安全科、管理科、区质安站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建设安全科。

领导小组成员未在岗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科室或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领导小组成员若因职务变更调整,由接替人员调整到位,继续履行原成员工作职责。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区政府和市建设局的部署和要求,拟定本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及时掌握本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建设局报告;

(3)指挥、协调本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督促施工等单位建立并实施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5)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区建设局建设安全科科长(负责人)

副主任:区质安站站长(负责人)

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

2.1.4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本区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实施及日常的相关管理工作;

(2)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局有关科室或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 

(4)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新闻报道的导向和把关,编发事故简报;

(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建设、施工单位职责

制定本企业、本项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在项目开工时报区质安站备案。开展企业和项目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企业项目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区建设局、区质安站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工作准备。(1)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2)各施工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建设工程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3)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洪汛、海洋、地质、地震等)、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的各种因素的监控预警,及时收集有关气象预报等重要信息。当重大事故灾难诱发因素达到警戒级别时,必须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并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2 隐患排查治理。(1)各施工等单位应经常、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组织整改,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2)区质安站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3)区建设局定期召开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3.3 预警预防。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收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各建设工程主体单位相关人员发出预警信息。各在建工程各责任单位按《翔安区在建工程防台防汛工作预案》(厦翔建〔2011〕25号)要求开展防台防汛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暴雨、洪水、台风造成的危害及后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4.1.1 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所属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尽量减少损失。

4.1.2 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区建设局各有关科室(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应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工作,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区政府、市建设局及区总值班室,并通知区安监局、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处置

4.2.1 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时,事故单位也应全力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指挥人员疏散,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4.2.2 发生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尽量减少损失。

4.2.3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通知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协助救援,召集三支应急救援组(工程抢险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管理组) 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协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市建设局及区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紧急,可向市建设局请求救援支持。

4.2.4 救援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2.5 各类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救援现场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调集的主要专业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如下:

⑴在建建筑工程倒塌:吊车、挖掘机、推土机、土方运输车、切割机械、断线钳(手动剪切钢筋用)等及其作业人员;

⑵深基坑、土方、边坡坍塌:挖掘机、推土机、土方运输车、钢管及扣件、模板等及其作业人员;

⑶模板坍塌:吊车、挖掘机、切割机械、断线钳(手动剪切钢筋用)等及其作业人员;

⑷施工脚手架倒塌:吊车、切割机械等及其作业人员和架子工;

⑸塔吊、施工电梯倒塌:吊车、切割机械等及其作业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人员;

⑹食物中毒:立即就近急送卫生医疗机构救治,并同时请求“110”、“120”及附近医疗机构、诊所和其他医务人员救助。

4.3 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4.4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工程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认真清理、检查,确认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报经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确认报区建设局,经许可后方可恢复生产。

5.1.2 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事故有关责任人,使广大职工受到教育。总结经验教训,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5.1.3 要积极做好受“重大事故灾难”伤害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死者家属得到抚恤。

5.1.4 积极做好受灾群众的慰问、救济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恢复生产。

5.1.5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1.6 做好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

5.2 事故调查

区建设局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时上报区政府、市建设局,通报给区总值班室等有关部门。

5.2.1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3 事故处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1.1 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1.2 区建设局在编制年度财政经费支出计划时,每年安排20万元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准备金。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以及安全事故信息网络系统,保证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6.3 应急物资保障

各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各在建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向区质安站报备应急储备物资、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区质安站汇总建立数据库,应急时统一调用。

6.4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施工应急救援队伍、常备应急救援队伍、行业专家库人员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区建设局建立以下三支应急救援组:

(1)工程抢险组:由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和人员抢救应急抢险工作。区质安站每年1月选择确定1个较大规模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区建设局常备应急救援队伍,明确队伍负责人、抢险人员、物资设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定期对该队伍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由区质安站站长负责。

(2)专家咨询组:聘请市建设行业专家和区质安站工程师职称以上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由区质安站副站长负责。

(3)应急管理组:由区建设局综合科、建设安全科、管理科、质安站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区政府和市建设局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加强与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联络,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由区建设局建设安全科科长(负责人)负责。

6.5 运输保障

区建设局的交通运输支援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请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施工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要时,由区建设局联系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医疗卫生保障依托厦门市各主要医疗卫生机构。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6.7.1 宣传

区建设局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夜校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6.7.2 培训

区建设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行政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监理企业监理执业人员等安全生产再教育及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建设系统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从业人员有关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的培训教育。

6.7.3演练 

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工程特点,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8 监督检查

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区质安站开展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在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救援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防止或抢救重大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⑶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 责任追究

在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⑵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⑶拒不执行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⑷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⑸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⑺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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