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14-03-06-2025-001
  • 备注/文号:厦翔住建交〔2025〕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06
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关于印发绿化苗木核销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1-06 16:05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经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绿化苗木核销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绿化苗木核销工作指南(试行)

  为加强翔安区绿化苗木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绿化苗木核销制度,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区住建和交通局管辖范围内的日常绿地养护苗木核销,苗圃或苗木储备基地的苗木核销,市政工程建设、政府储备地出让及行政审批等需移植的低价值苗木的核销。

  二、予以核销的苗木类别

  (一)死苗

  1.由许可项目单位施工或绿化苗木迁移造成死亡的苗木。

  2.由台风、水毁、交通事故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死亡的苗木。

  3.绿化苗木正常死亡。

  (二)残缺苗

  1.偏冠苗:偏冠度(系苗木偏离标准树冠中心点或者轴线的程度)大于10度,可视为偏冠苗,此类苗木利用价值较小,常见为:种植密度大造成的树冠偏离,移植过程中树冠被破坏偏移的大叶榕等。

  2.半截苗:即主杆上半部(离地2m以上)或全部已死亡,但从根部重新发芽长出部分枝干。此类苗木虽非死苗,但高度、树型等不符合绿化景观及考评要求,无法再次利用。常见为:重阳木、黄槿等大胸径乔木。

  3.老头苗:长势差,经多年种植养护仍明显弱于同种苗木,即俗称的个头小、树龄大、要死不活的苗木,常见为:高山榕、大叶榕、橡皮榕、美人树等。

  4.空杆苗:因受雷击、风刮折枝树皮受损、前期施工机械碰伤、虫蛀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树干主干中空或树皮偏侧(只剩一边)的苗木,此类苗木无利用价值。常见的品种有黄槿、凤凰木等。

  5.严重病害苗:受顽固型、隐蔽型病害侵蚀严重的苗木,例如中东海枣、加拿利海枣、大王椰子、华棕等受红棕象甲、椰心叶甲等严重病害等。

  (三)低价值苗(即苗木移植费用大于或相近信息价、采购价)

  1.棕榈科植物:大王椰子、假槟榔、鱼尾葵、散尾葵等苗木价值低的品种。

  2.速生类植物:生长速度快,苗木价值低的苗木,例如:芭蕉、香蕉类植物。

  3.常绿及落叶乔木:苗木价值(参照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低于或接近苗木移植综合单价(包含起挖、种植、运输、养护、基肥、支撑辅材等)的苗木。核销标准详见下表:

  低价值苗木核销标准参照表

运距

苗木规格(cm)

移植费用综合单价(元)

核销标准

是否核销

备注

5km

胸径6-10

24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240元

 

胸径10-15

54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540元

 

胸径16-20

84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840元

 

胸径20-25

1275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1275元

 

10km

胸径6-10

245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245元

 

胸径10-15

55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550元

 

胸径16-20

85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850元

 

胸径20-25

129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1290元

 

15km

胸径6-10

25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250元

 

胸径10-15

56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560元

 

胸径16-20

87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870元

 

胸径20-25

132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1320元

 

20km

胸径6-10

27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270元

 

胸径10-15

57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570元

 

胸径16-20

90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900元

 

胸径20-25

1360

苗木价值(信息价或市场采购价)<1360元

 

备注:移植综合单价参照最近一期的海迈造价苗木移植费用综合单价并取整

  (四)造林苗

  造林绿化过程中使用的移植不易成活且苗木价值低的苗木,常见为:桉树、木麻黄、相思类植物等。

  (五)片植地被、绿篱、色块、草花

  因片植绿篱、地被、草皮、草花等茎秆纤弱、种植密度大且多为多年老化苗,苗木价值低,且移植起挖时容易破坏根系,移植成活率较低;同时该类型苗木移植费用(人工费、机械费)远大于市场采购价,种植后的绿化效果差,苗木再利用价值低。

  三、核销调查程序

  参照《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翔财〔2022〕16号)文件规定,需核销的绿化苗木一次性核销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参照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报区政府专题会研究。除此之外,根据不同情况需完成的核销调查程序如下:

  (一)因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需核销的苗木

  1.因台风、水毁等不可预见灾害造成死亡的苗木,由各片区养护单位现场调查死苗情况并填写《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绿化苗木核销审批表》,并于灾害发生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住建和交通局下辖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以下简称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申请核销。

  2.台风、水毁等不可预见灾害及交通事故受损的苗木,扶正或重新种植后,养护期满出现苗木死亡或残缺无景观价值的,由各养护单位填写《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绿化苗木核销审批表》,于养护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核销。

  3.因强台风、超强台风、大暴雨、特大暴雨(如“莫兰蒂”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造成大面积、大量苗木死亡的,苗木核销需上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二)因行政审批需要实施绿化苗木迁移需核销的苗木

  1.绿化苗木迁移前,由苗木管养单位及迁移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予以核销的苗木类别相关要求,共同调查不具备迁移价值的可核销的苗木,由养护单位填写《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绿化苗木核销审批表》并于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同迁移项目许可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申请核销,除死苗外,其余核销苗木及迁移苗木均需到区住建和交通局办理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手续,缴交树木补偿费。

  2.不迁移的苗木(即不具备迁移的低价值苗木)经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确认后,由迁移单位自行处置。迁移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应及时组织再次清点,并上报相关情况。

  3.迁移苗木养护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由迁移单位组织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及相关单位,共同核验迁移苗木容许范围死苗数量的情况,并填写《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绿化苗木核销审批表》于核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核销。

  (三)因市政工程建设、政府储备地出让等上会并形成会议纪要,需要实施绿化苗木迁移需核销及迁移养护期满需核销的苗木

  1.项目上会前,由苗木管养单位及代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

  条予以核销的苗木类别相关要求,共同调查需迁移及不具备迁移

  价值的可核销的苗木数量,作为上会材料,经上会研究。

  2.项目上会后,根据会议纪要精神,由养护单位填写《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绿化苗木核销审批表》并于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同项目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申请核销。

  3.项目迁移苗木养护期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予以核销的苗木类别相关要求,由接收单位及代建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苗木移植成活率,共同调查可核销的苗木数量,由养护单位填写《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绿化苗木核销审批表》并于项目移交前内同项目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申请核销。

  四、核销后续工作

  1.苗木养护单位自接到苗木核销审批表起,3个工作日内应对核销苗木进行清理,养护单位自行处理。

  2.属绿化小修包干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死苗,养护单位应根据死苗品种、数量、面积等情况安排苗木补植,并列入正常养护范围,补植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含在年度绿化小修包干费用内列支。

  五、工作要求及处罚

  1.养护单位逾期或未上报《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绿化苗木核销审批表》的,每次从养护单位的养护经费中扣款,乔木每次扣款1000元、灌木和地被每次扣款500元。

  2.养护期满所移植苗木成活率不能满足最低要求的,实施苗

  木迁移的单位需按最低成活率要求进行补植。

  3.正常养护时段发现人为损坏设施、破坏地被苗木的

  行为不及时制止,造成设施及地被苗木损坏的,每次从养护单位的养护经费中扣款,每次扣款200元,造成其他损失另计(养护单位及时上报执法单位依然无法制止被破坏的,不属于“不及时制止”范畴)。

  4.因养护单位管理不当造成死亡的苗木,按苗木价值2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从养护单位养护经费中扣除,自行补植后并列入正常养护范围不予扣款。

  5.养护单位自接到工作指令起,3天内对死苗未进行清理的,行道树每株扣100元,灌木每株扣3.0元,地被每平方米扣1.5元,相应费用从养护经费中扣除。

  六、档案归档要求

  1.绿地管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苗木核销台账,详细清点核销苗木品种、规格、数量、价值,登记造册并留存影像资料。

  2.苗木移植(或核销)完成后,养护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苗木去向表上签字签章,送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备案。

  3.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对苗木核销台账资料统一归档,以备随时查阅。

  七、本工作指南试行两年(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如需调整另行研究;如无调整,继续延用本工作指南。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绿化苗木核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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