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9-06-04-2024-003
  • 备注/文号:厦翔人社〔2024〕3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0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翔安区总工会 厦门市翔安区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扎实开展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8:24

各镇(街),各工业园区,各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方四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23〕69号)、《厦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厦三方办〔2023〕2号)以及平安建设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部门、各镇(街)要常态化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不断丰富创建内容、不断健全创建标准、不断完善创建激励措施,使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得到广泛认同,进一步促进我区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在辖区企业、工业园区广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系列活动,力争到2024年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企业覆盖率达50%以上,工业园区覆盖率达100%;力争到2027年底各类企业及企业聚集区创建活动更加普及,打造一批国家、省、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

  二、创建标准

  根据本地企业的类型、分布、职工人数和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作基础等,分类培育,分步推进。

  (一)企业创建标准

  1.组织建设

  党组织在创建活动中,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的职能作用发挥充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明显。

  2.劳动用工

  (1)依法规范招用职工。

  (2)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合法、内容规范。

  (4)进行劳动就业用工登记,建立职工名册制度。

  (5)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动规章

  (1)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确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3)劳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应当公示或告知职工。

  4.工资分配

  (1)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整机制。

  (2)合理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

  (3)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

  (4)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5.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加班加点管理规范,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加班工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依法执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6.社会保险与福利

  (1)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义务,依法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2)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执行住房公积金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4)依法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享受单位福利待遇。

  (5)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商业保险等。

  7.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1)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增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对话交流。

  (2)依法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调整和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3)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履行民主程序,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上一级工会备案。

  8.工会建设和民主管理

  (1)依法建立工会。根据单位实际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及各委员会应按时换届。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依法保障工会工作的人员、时间、场所和经费。

  (3)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并写入公司章程。

  (4)建立职工互助互济制度。

  (5)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保障生育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建立职工健康服务体系,提高职工生活品质。

  9.劳动争议调处

  (1)开展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

  (2)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

  (3)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

  (4)建立完善劳动关系预警预测机制。

  (5)及时有效调解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

  10.职工培训制度

  努力提升职工素质,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学徒培训、脱产培训、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开展劳动竞赛、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术培训、职工创新等活动,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经费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11.企业文化建设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培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富有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承担报效家园、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责任。提供职工文体活动场所,开展职工文体活动。

  12.安全生产和履行社会责任

  (1)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规定。

  (2)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建立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平安建设等制度。

  (3)企业和职工主动参与慈善捐助和社会公益事业,无损害企业形象事件。

  13.职工满意程度

  职工满意程度分自我评价和组织评价。自我评价由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测评。组织评价由市、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按企业职工名册随机抽取与本企业职工代表人数相当的职工,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测评。主要是职工对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休息休假、工作环境、技能培训、劳动条件、协商民主、人文关怀等指标综合评价,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综合满意程度评价。

  (二)工业园区创建标准

  1.园区工作机制完善。园区须经当地或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园区内有专门设立的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有专(兼)职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园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每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两次以上,工作台账健全;园区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企联、商会)。园区内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92%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2.园区内企业劳动用工合法规范。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以上;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全面、管理规范、有效履行;企业依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率均达95%以上;企业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工时和休假制度,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无克扣拖欠工资行为;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园区内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园区内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确定工资标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园区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园区内企业集体合同建制率达90%以上。

  5.园区内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到位。企业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标准,劳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6.园区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健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三必报”制度。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引导企业职工依法维权,园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

  7.园区内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深入推进厂务公开工作,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开展“双爱双评”(企业爱职工、职工爱企业及评爱企业优秀职工、评爱职工优秀经营者)活动,形成企业关爱员工、员工热爱企业的良好氛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和引导职工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8.园区后勤建设成效明显。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加强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建设,做到“食堂管理规范化、集体宿舍标准化、文娱活动普及化、医疗帮扶常态化”,提升后勤生活保障能力,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9.园区内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机制健全有效。

  10.根据园区内企业规模,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定期组织培训、交流、观摩等活动,经常性形成园区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11.聘任(公益)部分优秀企业调解员为区劳务专家参与全区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化解,利用园区地理优势第一时间介入,防止事态扩大。

  (三)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1.乡镇(街道)工作机制完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配备有专(兼)职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列入乡镇(街道)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两次以上,工作台账健全;辖区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企联、商会);辖区内25人以上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92%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2.乡镇(街道)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法规范。用人单位较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全面、管理规范、有效履行;企业依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率均达90%以上;用人单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工时、休假制度,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无克扣拖欠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乡镇(街道)内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健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乡镇(街道)内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确定工资标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乡镇(街道)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乡镇(街道)内企业集体合同建制率达90%以上。

  5.乡镇(街道)内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到位。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标准,劳动条件得到改善。

  6.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健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三必报”制度。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引导职工依法维权,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

  7.乡镇(街道)内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用人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深入推进厂务(院务、校务)等公开工作,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开展“双爱双评”(企业爱职工、职工爱企业及评爱企业优秀职工、评爱职工优秀经营者)活动,形成企业关爱员工、员工热爱企业的良好氛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和引导职工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8.乡镇(街道)内用人单位后勤建设成效明显。辖区内用人单位加强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建设,提升用人单位后勤生活保障能力,促进用人单位和谐健康发展。

  9.乡镇(街道)内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机制健全有效。

  10.根据乡镇(街道)内企业规模,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定期组织培训、交流、观摩等活动,形成地域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11.积极推广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经验做法,安排部分聘任劳务专家、调解员,结合区人社局日常巡检、检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深入一线指导企业完善内部制度,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责任分工

  (一)日常创建工作

  1.区人社局牵头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调研、督导和服务工作,定期统计创建活动信息,向市有关部门报告我区创建工作中的特色做法。指导各镇(街)、辖区工业园区开展创建工作,组织社保、就业、监察、仲裁等部门开展创建活动。

  2.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各镇(街)工会、辖区工业园区开展创建工作,组织我区建会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3.区工商联负责指导各镇(街)商会开展创建工作,组织我区会员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4.各镇(街)要对照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常态化开展创建工作,积极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5.各工业园区、各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创建活动,根据创建标准,不断提升自身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水平。

  (二)创建表彰工作

  1.区人社局牵头负责申报、评价、审核、公示、报送等工作,负责在全区各类媒体宣传和谐劳动关系典型单位先进经验。

  2.区总工会负责推荐企业参评,参与拟推荐表彰单位评价、审核工作。

  3.区工商联负责推荐企业参评,参与拟推荐表彰单位评价、审核工作。

  4.各镇(街)要根据区人社局、总工会指导参加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评选,推荐辖区符合条件企业参与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

  5.各工业园区、各企业可积极报名参加评选表彰,主动报名参评的与推荐参评的单位,统一评价标准,不搞区别对待。

  四、激励措施

  (一)被市以上三方四部门评选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镇(街),在有关考评工作中予以加分;推荐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评选。(区人社局负责)

  (二)被市以上三方四部门评选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工业园区,在全区范围进行宣传;推荐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评选。(区人社局负责)

  (三)被市以上三方四部门评选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企业,在评价结果两年内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1.直接评定为劳动保障(含工资支付行为)A级守信企业,纳入信用“红名单”;(区人社局负责)

  2.在日常监管中,免除企业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上级指定、被投诉举报等情况除外);(区人社局负责)

  3.将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作为推荐和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信用企业、全国企业优秀文化成果、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工会等荣誉的重要参考因素;(区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负责)

  4.劳动关系和谐可列为企业职工之家建设考评的加分项目,且在职工之家特色项目包括职工书屋、哺乳室、女职工休息室、职工好食堂、工人先锋号等申报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区总工会负责)

  5.企业相关负责人拟担任企联、工商联等组织的相关职务背调时,劳动保障给予A级评价;(区人社局负责)

  6.企业员工可优先参加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组织的各类培训;符合条件员工可优先聘为仲裁员、调解员、监督员;推荐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评选。(区人社局、区总工会负责)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翔安区总工会  

  厦门市翔安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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