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08-10-00-2026-006
- 备注/文号:翔财罚决字〔2026〕4号
- 发布机构:翔安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9
当事人:厦门立维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8UYMW91P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7号102
法定代表人:林上乔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检查情况,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司在“社区矫正辅助监管与教育帮扶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213]AC[GK]2024006,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涉嫌与厦门市爱恩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恩公司”)串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该项目于2024年4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5月7日开标评标,你司与爱恩公司均参与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我局在对该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司和爱恩公司存在投标文件多处方案雷同、电子投标文件作者一致、投标代表于同一单位缴交社保等串通情形。
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你司否认与爱恩公司事先串通,但承认同一项目不同供应商存在投标文件多处方案雷同、电子投标文件作者一致、投标代表于同一单位缴交社保等情形属于串通情形。
经核查,我局查明以下情况:1.你司和爱恩公司投标文件多达七处方案内容雷同,其中六处完全一致。2.你司和爱恩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的文档属性显示作者一致。3.我局进一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查询你司和爱恩公司投标代表的社保缴交情况。区人社局予以复函,其《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显示,你司投标代表高某芳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爱恩公司缴交社保,故该项目采购活动开展期间,高某芳为爱恩公司员工。4.调查询问期间,你司否认与爱恩公司事先串通,但承认同一项目不同供应商存在投标文件多处方案雷同、电子投标文件作者一致、投标代表于同一单位缴交社保等情形属于串通情形。5.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56万元,未收取投标保证金,你司未中标,投标报价450万元。
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社区矫正辅助监管与教育帮扶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结果公告;2.你司投标文件;3.爱恩公司投标文件;4.我局致区人社局的《协助调查函》;5.区人社局致我局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6.我局向你司发出的《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7.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认为,你司与爱恩公司均参与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投标文件多达七处方案内容雷同,其中六处完全一致;你司和爱恩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的文档属性显示作者一致;你司投标代表高某芳在该项目采购活动开展期间于爱恩公司缴交社保,为爱恩公司员工。你司对此作出解释但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你司与立维扬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13日,我局向你司发出《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翔财罚先告字〔2026〕4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12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450万元)千分之七即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缴款码:35021326000001630886)缴入厦门市翔安区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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