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08-10-00-2026-004
- 备注/文号:翔财罚决字〔2026〕1号
- 发布机构:翔安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3
当事人:福建省毅志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8UQBWP9T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6号金山财富广场3号楼1005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志军
根据采购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采购人”)书面报告的材料,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司在“翔安乡村振兴驿站大帽山云上会客厅建设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213]FJXS[CS]2024001,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活动中放弃成交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福建鑫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就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于2025年5月6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确定你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126.8万元。
你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递交了《放弃成交函》,称因备案及施工许可要求未明确、成本测算条件变更等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申请放弃成交资格。
经核查,我局查明以下情况:1.该项目于2025年4月18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采购预算金额304万元,最高限价167.18万元,于2025年5月6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确定你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126.8万元。2.你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递交了《放弃成交函》,说明决定放弃该项目成交资格。3.采购人于2025年5月16日向你司发送《关于翔安乡村振兴大帽山云上会客厅建设项目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复函》,告知你司放弃成交资格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司于5月17日向采购人书面回复称已知收悉并承担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4.代理机构于2025年5月22日,发布该项目结果变更公告,确认你司放弃成交资格,变更该项目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5.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向你司发出《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你司向我局回复称放弃成交资格系你司真实意思表达,你司清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应该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你司放弃成交资格的原因为备案及施工许可证在招标时未明确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导致成本大幅度增加,原成交价无法涵盖实际支出,显失公平。6.该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告采购预算304万元,项目建安工程费用概算263.64万元,概算批复审定建安工程费用231.54万元,送审预算价220.5703万元,审核工程预算造价187.62万元,工程控制价167.18万元,实际采购预算167.18万元,未收取磋商保证金。采购项目合同未由你司签订,你司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翔安乡村振兴驿站大帽山云上会客厅建设项目”项目磋商公告、结果公告、结果更正公告;2.代理机构《福建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3.你司《放弃成交函》;4.采购人《关于翔安乡村振兴大帽山云上会客厅建设项目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复函》;5.你司《关于翔安乡村振兴大帽山云上会客厅建设项目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复函的回复》;6.采购人《关于翔安乡村振兴大帽山云上会客厅建设项目(项目编号:[350213]FJXS[CS]2024001)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报告》;7.我局《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8.你司《回复函》;9.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10.《翔安乡村振兴大帽山云上会客厅建设项目-大帽山农场中心1号概算书》;11.《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翔安乡村振兴驿站大帽山云上会客厅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的复函》;12.《厦门市翔安区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预算报审表》;13.该项目《控制价审核结论书》。
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你司确认放弃成交行为为你司真实意思表达,为审慎决策后作出的决定,内容无任何欺诈胁迫或误解情形,你司清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应该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充分审阅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考量自身能力、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提交响应文件并参加评审即为响应采购项目邀约。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四、其他事项”规定:“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施工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厦建工〔2022〕43号)规定:“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含二次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三、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非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或整治工程。属于上述豁免清单范围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该项目建筑面积为960.83㎡、最高限价167.18万元,建筑面积和工程投资额均超过了豁免清单规定的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不属于豁免清单范围,该项目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且不属于磋商文件未予明确事项。因此,你司所称“备案及施工许可要求未明确、成本测算条件变更等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缺乏事实依据,不属于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理由。
我局认为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2026年1月13日,我局向你司发出《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翔财罚先告字〔2026〕1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10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预算金额(167.18万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仟叁佰伍拾玖元整(8359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缴款码:35021326000001630659)缴入厦门市翔安区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6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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