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8-10-00-2026-003
  • 备注/文号:翔财罚决字〔2026〕2号
  • 发布机构:翔安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3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2-03 10:25

  当事人:厦门加捷慧景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525947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2楼

  法定代表人:马久胜

  根据采购人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书面报告的材料,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所在“2025-2027年度翔安区教育系统部分事业单位会计代理服务(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213]AC[GK]2025002-1,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包2采购活动中放弃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就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于2025年6月2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你所为该项目采购包2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85.185万元。

  你所于2025年7月9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递交了《关于放弃〈2025-2027年度翔安区教育系统部分事业单位会计代理服务(二次)〉中标的函》,称因人员变动,无法按原响应人员到岗,故申请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

  经核查,我局查明以下情况:1.该项目于2025年5月3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包2采购预算金额120万元,于2025年6月2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你所为该项目采购包2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85.185万元。2.你所于2025年7月8日向采购人口头提出拟放弃中标资格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采购人于2025年7月8日向你所发送《关于贵方若放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风险告知函》,告知你所放弃中标资格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你所于同日向采购人递交了《关于放弃〈2025-2027年度翔安区教育系统部分事业单位会计代理服务(二次)〉中标的函》,称因人员变动,无法按原响应人员到岗,故申请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并称已知晓放弃中标所产生的影响。4.代理机构于2025年7月10日,发布该项目结果变更公告,确认你所放弃中标资格,变更本项目采购包2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5.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向你所发出《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你所向我局回复称放弃中标资格系你所真实意思表达,你所收到采购人发出的风险告知函后考虑履约不能的客观现实作出弃标决定。6.该项目采购包2采购预算120万元,未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合同未签订,你所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2025-2027年度翔安区教育系统部分事业单位会计代理服务(二次)”项目招标公告、结果公告、项目采购包2结果更正公告;2.代理机构《福建省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3.采购人《关于贵方若放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风险告知函》;4.你所《关于放弃〈2025-2027年度翔安区教育系统部分事业单位会计代理服务(二次)〉中标的函》;5.采购人《关于厦门加捷慧景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放弃中标资格的说明》;6.我局《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7.你所《关于〈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的回函》;8.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

  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你所确认放弃中标行为为你所真实意思表达,为审慎决策后作出的决定,内容无任何欺诈胁迫或误解情形。

  员工离职变动属于企业日常经营常见问题,招标文件亦规定“驻点人员更换时,投标人须提供至少3人供采购人面试选择,且其资历和工作经验不得不低于原有驻点会计”的补救措施,人员变动并非属于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不属于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理由。

  我局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2026年1月13日,我局向你所发出《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翔财罚先告字〔2026〕2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所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所复函称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不再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10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预算金额(120万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缴款码:35021326000001630667)缴入厦门市翔安区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6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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