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6-10-00-2004-001
  • 备注/文号:厦翔民〔2004〕8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4-11-30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自治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4-11-30 07:56

各镇(场):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保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区“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主决策制度,主要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会议是村参与民主管理、决定村中大事的重要途径,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最高组织形式,具有村中大事的最高决策权力。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会议才能召开。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定期不定期召开,讨论、表决通过本村重大事项,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要设有专门记录本,每次会议要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议事内容、程序、表决结果准确记录在册。

  二、民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制定实施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各村要在镇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实际,围绕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工作任务,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大会通过,在本村具有强制性,人人必须遵守。

  1、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群众在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是村民群众实施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目前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规范性和权威性的规章。因此,各镇要督促和指导村进一步制定和修改原有的村民自治章程,制定和修改时应遵循民主性、合法性、针对性、互约性四大原则。同时在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时,应注意抓好齐抓共管,严格执章、照章办事;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奖优罚劣,建立检查、监督等制度。

  2、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由全体村民共同约定形成的,并需全体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各镇要督促和指导村进一步制定和修改原有的村规民约,制定和修改时应遵循合法性、群众性、针对性、时效性等四大原则。同时要深入宣传,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有效的措施和建立激励机制,保证村规民约的执行。

  3、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各镇要努力引导各村,本着边实践、边规范和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要在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逐步研究制定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议事规则、党员议事制度、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农村干部廉政建设制度、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级资产管理制度、村干部报酬制度等等。

  三、民主监督制度。各镇要严格遵照《厦门市翔安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翔委〔2004〕23号)的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各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的重要意义,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推进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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