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6-10-00-2020-001
- 备注/文号:厦翔民〔2020〕1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16
各镇(街):
为解决我区部分离任村(居)干部的补贴遗留问题,经研究决定,在落实《关于落实1997年以来离任村(居)干部有关待遇的实施意见》(厦翔民〔2011〕8号)、《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居)干部有关待遇的补充通知》(厦翔民〔2012〕59号)和《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林水利局关于调整离任村(居)干部月固定补贴标准的通知》(厦翔民〔2016〕27号)文件的基础上,2019年12月17日,区政府副巡视员陈春夏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研究决定,现将部分离任村(居)干部的待遇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任村(居)干部,不予发放离任补贴。
二、对于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离任村(居)干部,给予发放离任补贴。
三、对之前已办理的离任补助,仍按照原审批的意见执行。
四、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关于落实1997年以来离任村(居)干部有关待遇的实施意见》(厦翔民〔2011〕8号)、《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居)干部有关待遇的补充通知》(厦翔民〔2012〕59号)和《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林水利局关于调整离任村(居)干部月固定补贴标准的通知》(厦翔民〔2016〕27号)有关内容执行。
中共翔安区委组织部 翔安区民政局 翔安区财政局
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