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6-02-02-2016-003
- 备注/文号:厦翔民〔2016〕2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4-21
各镇(街):
为进一步完善离任村(居)干部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的意见》(厦委组〔2009〕44号)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区离任村及“村改居”社区(以下简称村居)干部月固定补贴(以下简称“月定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984年以来(含1984年)离任的,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累计任职年限达9年以上(含9年)的村(居)干部。
二、调整标准
调整后具体补贴标准分三个档次:累计任职年限9-14年(含9年)的,月定补标准由原来的375元/月调整为600元/月;
累计任职年限15-19年(含15年)的,月定补标准由原来的39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累计任职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的,月定补标准由原来的405元/月调整为800元/月。符合月定补政策的对象,其月定补从离任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开始发放至去世的次月停止发放。月定补对象只享受一种补贴方式,在其任副职的任职年限,不予发放一次性补贴。
符合月定补的对象,在享受月定补之前,如本人书面申请改为一次性补贴的,可根据其累计任职年限,参照一次性补贴计算办法给予发放,但以后不能再申请改为月定补。一旦开始领取月定补,就不得再申请改为一次性补贴。
三、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村(居)干部在任职期间被免职、撤职,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政纪(记过以上)或刑事处分的,不得享受离任村(居)干部生活补贴待遇;离任后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停发其离任生活补贴。
(二)离任村(居)干部已享受的各类保险或退养补助待遇属于财政补助或社会统筹的,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保险或补助,但农村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与任职村(居)干部无关的特定补助(如优抚对象补助等)除外。
(三)本通知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林水利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由上述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四)本通知自发文的次月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翔安区委组织部 翔安区民政局 翔安区财政局
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翔安区农林水利局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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