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6-02-02-2016-003
  • 备注/文号:厦翔民〔2016〕2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4-21
厦门市翔安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林水利局关于调整离任村(居)干部月固定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04-21 15:26

各镇(街):

   为进一步完善离任村(居)干部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的意见》(厦委组〔2009〕44号)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区离任村及“村改居”社区(以下简称村居)干部月固定补贴(以下简称“月定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984年以来(含1984年)离任的,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累计任职年限达9年以上(含9年)的村(居)干部。

   二、调整标准

调整后具体补贴标准分三个档次:累计任职年限9-14年(含9年)的,月定补标准由原来的375元/月调整为600元/月;

累计任职年限15-19年(含15年)的,月定补标准由原来的39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累计任职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的,月定补标准由原来的405元/月调整为800元/月。符合月定补政策的对象,其月定补从离任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开始发放至去世的次月停止发放。月定补对象只享受一种补贴方式,在其任副职的任职年限,不予发放一次性补贴。

   符合月定补的对象,在享受月定补之前,如本人书面申请改为一次性补贴的,可根据其累计任职年限,参照一次性补贴计算办法给予发放,但以后不能再申请改为月定补。一旦开始领取月定补,就不得再申请改为一次性补贴。

三、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村(居)干部在任职期间被免职、撤职,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政纪(记过以上)或刑事处分的,不得享受离任村(居)干部生活补贴待遇;离任后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停发其离任生活补贴。

   (二)离任村(居)干部已享受的各类保险或退养补助待遇属于财政补助或社会统筹的,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保险或补助,但农村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与任职村(居)干部无关的特定补助(如优抚对象补助等)除外。

   (三)本通知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林水利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由上述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四)本通知自发文的次月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翔安区委组织部   翔安区民政局   翔安区财政局

 

 

 

                   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翔安区农林水利局

                                   201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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