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6-02-02-2016-001
- 备注/文号:厦翔民〔2016〕1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2-03
各镇(街):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民〔2012〕296号)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区城市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全区城市社区“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实行社区网格化建设的城乡社区工作站人员(网格员)。
二、待遇标准
(一)基本工资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工资为1400元,根据工作年限设定为12个档次,以厦翔民〔2010〕5号规定的2008年3月1日为基准日,在社区工作每满2年且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其基本工资晋升一个档次,具体标准见下表: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档次对照表(单位:元/月)
档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基本工资 |
1400 |
1430 |
1460 |
1500 |
1540 |
1580 |
1630 |
1680 |
1740 |
1800 |
1870 |
1940 |
(二)岗位工资
1.社区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岗位:1200元/月;
2.社区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岗位:1000元/月;
3.社区专职委员岗位:900元/月;
4.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800元/月;
5.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岗位:600元/月。
(三)津(补)贴
1.社区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岗位:1000元/月;
2.社区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岗位:900元/月;
3.社区专职委员岗位:800元/月;
4.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700元/月;
5.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岗位:600元/月。
(四)绩效工资
1.社区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岗位:900元/月;
2.社区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岗位:800元/月;
3.社区专职委员岗位:800元/月;
4.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600元/月;
5.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岗位:600元/月。
由镇(街)每年年底组织对社区工作者履职情况及工作任务、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以及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按“两委”职数的20%确定。优秀的按其岗位绩效工资的110%发放,合格的按其岗位绩效工资的100%发放,基本合格的按其岗位绩效工资的80%发放,不合格的不给予发放绩效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缴交基数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准,按相关险种的比例及单位、个人缴交的比例进行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工作津(补)贴之和为缴交基数,按规定比例缴交。
(六)其他福利待遇
1.获得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职称补贴,具体为社会工作师每人每月300元,助理社会工作师每人每月200元。
2.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由各镇(街)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社区专职工作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3.计生、综治、安全生产等工作,由各镇(街)按责任状实际完成情况给予兑现奖励。
三、退养机制
建立社区“两委”退养人员退养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今后社区“两委”退养人员的退养待遇应参照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调整适时予以调整。
四、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3年9月发布的《翔安区委组织部 翔安区民政局 翔安区财政局 翔安区人社局关于调整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及工作经费的通知》(厦翔民〔2013〕46号)同时废止。
中共翔安区委组织部 翔安区民政局
翔安区财政局 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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