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6-02-02-2015-003
- 备注/文号:厦翔民〔2015〕64号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12-22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进驻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单位:
现将《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2015年12月22日
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是翔安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园,为社会组织的日常办公及服务活动,提供基本场地和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组织从孵化期向成熟期发展,打造培育工商经济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及互益性社会组织的综合发展服务园。
第三条 孵化园以“政策引导、精心培育、扶持公益、促进交流”为运营管理的基本原则,采取“政府部门支持、专业团队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作模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打造政府与社会沟通互动和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平台。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四条 孵化园主要为处于初创期的能力较弱、规模较小、缺乏资源的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能力建设、人才培训、资源平台、公共空间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 孵化园的主要功能是:
(一)公益普及:以孵化园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期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的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能力培养:邀请专家和社工专业人才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五)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六)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七)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孵化园提供的主要服务形式有:
(一)专项服务:通过聘请社工及专家,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
(二)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备的补助。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第七条 孵化园着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和扶持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主要培育孕育型、萌芽型、初创型社会组织:
(一)孕育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的社会组织;
(二)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三)初创型社会组织: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为孵化园的具体指导单位,具体负责:
(一)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二)孵化园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三)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四)加强对孵化园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园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园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 区民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孵化园的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一、 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服务;
(三)协助完成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十条 孵化园采用“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园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申请入驻孵化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1.属于工商经济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
2.成立两年以内,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
3.具有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队伍,财务状况公开;
4.孵化期愿意接受登记机关的财务监督。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1.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
2.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3.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
4.已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的单位。
第十二条 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成立后未按期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发生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园的审定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分为申请、受理、评审和公示四个环节。
第十四条 有意向进驻孵化园的社会组织,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入驻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概况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业务活动情况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近两年财务年度报表。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材料,并对入驻申请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入驻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区民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区民政局提出。区民政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对于同意入驻孵化园的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运营管理单位与其签订入驻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1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对于不予批准进驻孵化园的,由区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园管理办法》及入驻协议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园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园进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园公共设施,入驻机构不得擅自对孵化园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入驻机构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服务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由于入驻机构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机构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入驻机构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业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区民政局;
(五)涉及机构变更、注销的,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孵化园备案;
(六)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园有权按入驻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二十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上为2年。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团体对孵化园实施日常寻访,动态把握孵化园的建设运行情况,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中期评估,委托第三方实施参与,及时给予创建指导和专家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孵化期结束后,社会组织须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入驻终期评估。评估结果为“孵化成功”的,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出壳”手续;评估结果为“可孵化成功”的,可延期孵化,并签订继续孵化协议,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评估结果为“孵化不成功”的,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迁出手续。
各级政府部门对经孵化“出壳”后的社会组织,应继续给予其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可以向区民政局申请退出入驻,经审核后搬出孵化园:
(一)社会组织认为自身发展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能继续履行入驻协议;
(二)社会组织认为自身发展需要更大的空间或者更适宜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者即终止协议,并在限期内搬出孵化园: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进驻的;
(二)入驻后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2、
附件1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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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入 驻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二、 填写申请书前,请认真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三、 对于申请书各项内容,要逐条、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
四、 首页“编号”栏由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填写,其余部分由申请
者填写。
五、 在填写的过程中,如申请书空间不足,可扩大表格填写。
五、 电子版的申请书请发送邮件至:ccy7889521@xiangan.gov.cn
1.申请单位信息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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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立年限 |
□筹备期 □1年以下 □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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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登记 |
□否 □是 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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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类别 |
六、工商经济类 □公益慈善类 七、城乡社区服务类 □涉台社会组织 八、其他,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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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领域 |
九、社区服务 □义工服务 十、残障人服务 □文化教育 十一、 环境保护 □工商经济 十二、 医疗卫生 □公平贸易 十三、 妇女儿童 □对台交流 十四、 其他,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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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简介 (200字以内,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要解决的社会问题、采用的业务活动模式、以期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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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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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第一联系人 |
第二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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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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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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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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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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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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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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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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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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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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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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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团队负责人信息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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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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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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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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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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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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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职务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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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单位未来一年的发展规划
总体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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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目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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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目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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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目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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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目标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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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孵化需求
需要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 □办公场地 □办公设备 □能力提高 □注册辅导 □出壳评估 □管理咨询 □信息交流 □其他,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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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孵化基地提供的能力建设菜单 □内部治理 □战略规划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项目开发 □非营利组织法律知识 □项目管理 □筹资 □其他,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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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承诺
我承诺本单位发展方向成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而非商业机构。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年___月____日 |
7.审批意见
评审小组意见:
评审小组组长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______年___月____日 |
附件2
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入驻协议书
编号: 年第 号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管理,确保孵化园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现就甲方授权乙方在孵化园开展孵化培育实践活动有关事宜,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一、孵化内容和期限
(一)乙方在孵化期间主要提供 服务。
(二)乙方孵化期原则上为两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根据孵化期结束后乙方的入驻终期评估结果决定延期孵化或者终止孵化,孵化周期最长为三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 甲方权利
1、对乙方开展各项实践活动拥有指导和监督权,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评估结果决定授权期限和扶持内容;
2、对乙方未经授权用甲方名义开展的非培育模式活动,有追究其责任权。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
3、督促乙方遵守孵化园相关工作规章制度。
(二)甲方义务
十六、 提供乙方基本的办公条件;
十七、 协助和指导乙方开展团队工作;
十八、 为乙方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4、向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以及各类专业信息和服务项目。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对其授权的办公区域和服务设施有使用权;
2、乙方有权按协议规定享受有关支持和服务;
3、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方案,独立开展活动;
4、有权向甲方提出孵化园使用方面的建议。
(二)乙方义务
1、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进驻孵化园;
2、执行甲方管理标准和业务规范,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3、保守甲方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
4、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园进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5、爱护孵化园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6、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孵化园开展的各项活动,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报送活动资料及相关影像材料。
四、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二)乙方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者即终止协议,并在1个月内搬出孵化园:
1、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进驻的;
2、入驻后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3、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4、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乙方擅自改变工作性质,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四)乙方不遵守孵化园的相关规章制度并造成人员财产声誉严重损失的,视为自动终止协议;
(五)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双方应履行下列事项:
1、乙方停止使用甲方授予的一切权限,并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入驻终期评估;
2、乙方入驻终期评估结果为“孵化成功”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出壳”手续;评估结果为“可孵化成功”的,应在7日内与甲方签订继续孵化协议;评估结果为“孵化不成功”的,应办理迁出手续,并于1个月内搬出孵化园。
五、协议争议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附则
(一)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协议未涉及的内容,双方可协商后以补充协议载明。
七、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或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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