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6-02-02-2015-001
- 备注/文号:厦翔民〔2015〕1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4-20
各镇(街):
《翔安区民政局调整部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至镇街办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2015年4月20日
翔安区民政局调整部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至镇街办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部分区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至镇街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厦翔政〔2015〕35号)精神,加快简政放权,实现城乡社会管理重心下移,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我局部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至镇街办理制定如下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充分调动区、镇街两级的积极性,加快推进部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区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式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方便群众办事需求,为形成服务便捷、管理规范、办事方便、廉洁高效的基层政务服务体系提供体制保障。
二、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以办理对象为自然人的为主,区民政局首批调整至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厦门市楼门牌审批(居民群众楼门牌审批部分)、福利企业认定(初审);公共服务事项有:申请开具门牌号证明(居民群众部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国内居民收养审批;共5项。
三、实施方法
(一)实施方式委托:区民政局首批调整的5项区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律采用委托方式进行审批服务职能转移。区民政局与镇街签订委托事项协议书,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市民政局及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责任分工: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调整事项的对象、依据、具体操作程序、工作要求、时限、注意事项以及指导监管措施等内容;负责业务知识的培训,帮助镇街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行政能力;协助镇街制定承接事权的办事流程、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加强指导协调及对放权事项的跟踪了解,并有效实施监管服务工作。
镇街承接单位:落实承接任务,做好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设备调整等,接受区民政局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行使调整。
(三)实施步骤:根据厦翔政〔2015〕35号文件规定,区民政局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调整事项的业务培训和跟班学习;3月16至3月31日:完成调整事项的对外公布和正式运行;4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事项的评估完善。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局成立以黄永发副局长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局综合科、社会事务科相关工作人员为组员,共同推动本次事项调整工作。各镇街要积极做好事项承接工作,由镇街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社会事务办(街政办)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指导监督。区民政局要切实做好调整事项的指导培训,认真梳理调整事项运作流程,及时对镇街承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科学评估实施方案,做好上下协调衔接,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实现无缝对接。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整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规范操作,依法办事,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附件:1、调整至镇街办理的区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调整至镇街办理的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调整至镇街办理的区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单位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区级权限 |
镇街承接权限 |
调整内容 |
备 注 |
|
1 |
民政局 |
厦门市楼门牌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终审 |
终审 |
部分 |
居民群众楼门牌审批调整至镇(街)办理,企事业单位门牌审批仍在区里办理 |
2 |
福利企业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初审 |
初审 |
全部 |
|
备注:1.“区级权限”:为区直部门对拟调整事项的审批权限。
2.“镇街承接权限”:为区直部门拟调整事项的权限,一般包含“初审”、“终审”,原则上镇街承接“终审”,法律法规规定由区级部门终审的或由于技术问题无法由镇街直接办结的除外。
3.“调整内容”:为拟调整事项的内容,包含“全部”、“部分”。
(1)“全部”:该事项所包含全部内容或全部子项调整至镇街办理。
(2)“部分”:该事项的部分内容或部分子项调整至镇街办理,并于备注栏中标明具体内容。
附件2
调整至镇街办理的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区级权限 |
镇街承接 权限 |
调整内容 |
备 注 |
1 |
民政局 |
申请开具门牌号证明 |
公共服务 |
办结 |
办结 |
部分 |
限居民群众开具门牌证明 |
2 |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
公共服务 |
办结 |
办结 |
全部 |
|
|
3 |
国内居民收养审批 |
公共服务 |
办结 |
受理 |
全部 |
|
备注:1.“区级权限”:为区直部门对拟调整事项的办理权限。
2.“镇街承接权限”:为镇街承接的拟调整事项的权限,一般包含“受理”、“办结”,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调整事项尽量可在镇街直接办结,法律法规必须由区级部门终审的或由于技术问题无法由镇街直接办结的除外。
3.“调整内容”:为拟调整事项的内容,包含“全部”、“部分”。
(1)“全部”:该事项所包含全部内容或全部子项调整至镇街办理。
(2)“部分”:该事项所包含的部分内容或部分子项调整至镇街办理,并于备注中标明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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