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6-05-04-2013-002
  • 备注/文号:厦翔民〔2013〕5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3-10-25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翔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3-10-25 15:56

翔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及人员,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区、镇(街、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等其他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暂住证(或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家庭及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在扣除其他救助帮扶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在300元至5000元。每户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实行一事一审批,特殊情况下最高救助标准可至2万元。

(一)大病救助标准: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病情及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的额度,酌情给予救助。具体为:

1、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至2万元,给予300元至500元的救助;

2、个人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至4万元,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救助;

3、个人自付医疗费用4万元至6万元,给予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4、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万元至8万元,给予3000元至4000元的救助;

4、个人自付医疗费用8万元至10万元,给予4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

5、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给予5000元至2万元的救助;

(二)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其他救助的标准:视灾害、伤害程度及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救助。

第八条  临时救助按照居民自愿申请,村(居)委会调查、审查、公示,镇(街道、场)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予以审批。

()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初审。村(居)委员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2天,接受群众监督。并由申请人填写《翔安区临时救助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上报镇(街道、场)。村、居委会等有关组织可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三)审核。镇(街道、场)应当自收到村(居)上报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

(四)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街、场)上报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镇(街、场)。区民政局必要时可进行核查。

第九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区级(含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三)因事故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镇(街、场)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临时救助金2000元(含)以下的,可采取现金发放;2000元以上的,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采取政府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及其他社会救济资金等方式筹集。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 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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