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06-02-02-2010-002
- 备注/文号:厦翔民〔2010〕3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6-21
马巷镇:
为规范城市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退养金及福利待遇,根据市有关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马巷镇友民、三乡、五美、后亭等四个城市社区退养人员的退养金标准及福利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退养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社区居委会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二)在社区居委会工作满10年,或因区划调整、工作变动等原因,组织上安排提前办理退养手续,未领取一次性补贴;
(三)办理退养手续前未实行社保政策未缴交社会保险金,或按社保规定离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不准缴交社会保险金;
(四)经区民政局、区人劳局核定批准且正式办理退养手续的;
(五)退养金由区、镇负责统一支付。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今后一律不享受退养待遇。2003年以后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厦民〔2003〕31号)精神要求,不再办理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手续。以往退养人员中若有办理社保并已领取社保金的,不能同时又领取退养金,以杜绝一人同时领取“两金”。原同安区认定的马巷镇友民、三乡、五美、后亭等四个城市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按本通知执行。
二、退养金及福利待遇构成
(一)退养金。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的退养金,按退养前所任职务级别对应社区居委会现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总和的70%计发。以在社区居委会工作时间满10年为基准,每超1年月增发1%,最高不超过相同职务在职人员月工资的90%。同时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退养干部执行退养金补差领取的办法,即领取额为退养金扣减遗属救济金后的差额。
(二)医疗保险。退养人员未办理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镇和退养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厦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区、镇各按4%,个人按2%的比例缴交。退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男25年、女20年一次性补足后参照厦门市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体检。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由马巷镇参照现在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做法组织体检。
(四)办理优惠证。马巷镇负责为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办理《厦门市离退休职工公园、风景点门票优惠证》。
(五)丧葬补助费。退养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费由马巷镇参照享受社保政策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标准计发。
三、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退养金的调整及福利待遇的提高与现在职社区专职工作者同步进行。
四、资金分担比例
(一)城市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的退养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区、镇各承担50%。
(二)补足医保缴费年限的资金由区、镇各承担50%。
(三)退养人员的年度体检费及今后的丧葬补助费,全部由马巷镇承担。
五、其他事项
(一)完善审批手续
为确保退养手续的完整性,上述四个城市社区的居委会退养人员必须重新填写《厦门市翔安区社区居委会干部退养审批表》(一式五份),经镇审查合格后,报区民政局、区人劳局核准审批后生效。
(二)现行医保、社保停缴事宜
1、自本通知正式生效之月起,马巷镇停止为王真珠、林秀美等两人缴交社保金。
2、自本通知正式生效之月起,马巷镇停止为刘秀华缴交养老保险金。
3、自本通知正式生效之月起,马巷镇停止为黄宝卿、黄团治、刘秀华、王真珠、林美秀等五人缴交医保金。
相关退保手续由区人劳局予以指导。
六、本通知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劳局等四个部门共同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区相关文件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厦门市翔安区社区居委会干部退养审批表
翔安区委组织部 翔安区民政局
翔安区财政局 翔安区人劳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厦门市翔安区社区居委会干部退养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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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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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入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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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前所在 居委会名称 |
退养前职务 |
退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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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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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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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至年月 |
工作单位 |
任何职务 |
证明人(至少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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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 要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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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进入居 委会工作时间 |
在居委会 工作年限 |
对应现职社区工作者基 本工资、岗位工资金额 |
计发退养金 比例(﹪) |
月退养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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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遗属及 遗属救济金金额 |
是否需办理 社保退保 |
一次性补缴医 疗保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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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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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区民政 |
审批意见 区人劳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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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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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四份,镇、区民政局、区人劳局、退养申请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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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21302000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