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06-05-04-2011-001
- 备注/文号:厦翔残联〔2011〕5号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5-12
各镇(街、场)残联:
为减轻精神病残疾人家庭负担,让更多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最大限度减少精神病人家庭的经济压力。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精神病残疾人实施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助对象:
申请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翔安区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病残疾人;
3、当年有入住厦门仙岳医院、南山疗养院等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二、补助标准:
1、一级精神残疾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元补助;
2、二级精神残疾人每年最高给予1800元补助;
3、三级精神残疾人每年最高给予1500元补助;
4、四级精神残疾人每年最高给予1200元补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厦门仙岳医院或南山疗养院等精神病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和发票、第二代《残疾人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镇(街、场)残联对所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区残联审核批准;
3、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发放补助金,定期将补助情况通报给各镇(街、场)残联。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场)残联、各村(居)残协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摸底工作,深入对象家中,了解他们的生活治疗情况,要认真按条件进行初审确认。
五、本办法暂行一年,由区残联负责解释,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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