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6-05-04-2007-001
- 备注/文号:厦翔民[2007]61号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7-08-08
新店镇、马巷镇人民政府:
根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对环东海域退养渔民帮扶力度的若干意见》(厦翔政[2007]66号)的文件精神,我局特制定《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关于环东海域退养渔民过渡期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办法》,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关于环东海域退养渔民过渡期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办法》
二○○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关于环东海域退养渔民过渡期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办法
为解决环东海域退养渔民的后续生活问题,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根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对环东海域退养渔民帮扶力度的若干意见》(厦翔政[2007]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发放办法。
一、补助对象、期限、标准
补助对象: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以讨海和海域养殖为生以及靠吃回销粮且人均耕地面积(至2003年12月31日止)在0.3亩以下的环东海域整治退养居民。
补助期限:两年。
补助标准:1、人均耕地面积在0.2亩以下(含0.2亩)的且退养面积在50%以上的退养居民,每人每月补助200元;退养面积在50%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2、人均耕地面积在0.2亩至0.3亩且退养面积在50%以上的退养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00元;退养面积在50%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50元。
二、补助对象的确认
1、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养居民给予确定为补助对象:
环东海域退养公告日(包括公告日)之前符合条件在册的本社区退养居民。
2、下列对象不给予认定:
① 非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 已纳入全额低保并由集体供养的“三无”人员;
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户口在该社区的;
④该社区在环东海域退养公告日之后新增的居民。
三、补助期限内人口减少处理的办法
在补助期限内,凡是补助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的,居委会应及时上报所属镇和区民政局,从其户口迁出或死亡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过渡期的补助金。
四、补助期间退养面积由50%以下增至50%以上的处理办法
在补助期限内,若已有补助对象所在社区的退养面积由50%以下增至50%以上的,按申请程序重新申请享受退养面积50%以上标准的另一半补助金,经区民政局审批后从镇上报的次月起发放两年;原享受退养面积50%以下补助金的补助对象从区民政局审批的日期起发放两年。
五、申请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居民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簿个页(各复印一式三份),社区居委会应负责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补助金额进行登记汇总,并张榜公示(三天以上),经群众确认无异议后,填写《环东海域整治退养居民过渡期生活补助审批表一》(一式二份),若申请对象补助标准改变的,应填写《环东海域整治退养居民过渡期生活补助审批表二》(一式二份),经所属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六、补助金发放方式
过渡期的补助金按月采取社会化发放。补助金由区民政局按月拨付到所属镇,由镇统一造表送交银行代理发放,实行每户一折,凭存折领取补助金。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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